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xx〕12号)、《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xx〕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实行独立的法官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晋升、监视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标准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
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二)法官管理体制。 热空调一般开几度
1.法官员额。
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元旦手抄报资料
2.法官职级。
(1)法官等级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 林志玲言承旭最新消息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区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或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2)法官职数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职数。 二战电影战争片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5%;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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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一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3)法官等级晋升。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4)法官职务。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视、法律研究等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
3.法官职业保障。
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法官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参照我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薪级工资表制定法官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假设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法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教师节是哪天几月几日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官担任领导职务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按照其法官等级对应的薪级确定。
4.法官选任。
(1)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
(2)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法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3)进一步增强法官选任的公正性。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增强选任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法官的选任应当经过考评、培训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任命。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5.法官交流。
市内法官交流按法官等级交流。市外法官调任本市法官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法官交流到法院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综合管理类岗位,按以下规那么确定职务:三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处级职务,四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处级职务,一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科级职务,二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科级职务,三级法官以下确定为科员。各职级的任职时间按交流前法官等级的任职时间计算,确定为科员级别的,按任法官时间计算任职时间。
6.法官考核、监视。
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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