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的通知-鄂高法发〔2019〕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30
施行日期
2019.12.30
文号
鄂高法发〔2019〕5号
主题类别
审判机关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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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鄂高法发〔2019〕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为构建职责清晰、各司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立案与分案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分案
  第二章 审判组织的职责
  第一节 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
  第二节 审判团队的职权配置
  第三节 审判团队应当报请院庭长审批的事项
上坡辅助
  第三章 院庭长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一节 院庭长的审判职责
  第二节 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
  第三节 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
  第四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使
  第四章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范
  第一节 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与组成
背对背拥抱歌词
  第二节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与程序
  第三节 专业法官会议的相关管理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运行规范
  第一节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职责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运行的程序与规则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的档案与保密制度
自我评价优缺点
  第六章 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案件评查
  第三节 法官审判业绩评价
  第四节 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保障机制
  第七章 司法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节 裁判文书公开规范
  第二节 庭审公开规范
  第三节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规范
  第四节 执行信息公开规范
  第八章 审判责任追究
  第一节 违法审判责任范围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承担
  第三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节 监督管理责任的责任范围与追责程序
  第九章 法官履职保障
  第一节 法官依法办案保障
  第二节 法官履职安全保障
  第三节 法官人格尊严与职业尊荣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立案与分案
  第一节 立案
  第一条【登记立案程序】立案人员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应接收诉状材料,并严格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对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对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要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雪花一片一片片片为红颜是什么歌  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并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二条【网络立案】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工作,建立健全网上立案工作制度,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完成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工作。
  第三条【纠纷多元化解】立案诉讼服务人员应当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释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其选择相对高效的解决途径。
  对在立案阶段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和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二节 分案
prc  第四条【分案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系列性、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或速裁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指定分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执行部门可申请指定分案:
  (一)原合议庭人员发生变动;
  (二)关联案件、同类型案件或特殊案件;
  (三)均衡工作量;
  (四)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
  (五)其他需要指定分案的情形。
  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并在网络办案平台记载。
  第六条【“四类案件”识别】立案部门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立案登记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并予以标识。
  第七条【“四类案件”】本指引所称“四类案件”是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其中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1.当事人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强烈,矛盾易激化,存在重大体性信访风险,或者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的;
  2.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涉及体性纠纷的。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1.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2.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3.被告为特殊主体,且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4.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或长期无法执结的;
  5.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交办、督办且有重大影响的;
  6.人大代表依法进行监督的;
  7.在辖区内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
  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1.新类型案件或在辖区内认识分歧较大,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
  2.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可能产生冲突的;
  3.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
  4.审理时处于新法和旧法衔接阶段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包括:
  1.反映法官有《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七种情形之一的;
  2.反映法官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 审判组织的职责
  第一节 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人是用什么繁殖
  第八条【组建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业务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可从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组建不同类型的审判团队,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办案效能。
  第九条【独任制审判组织】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合议制审判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案件数量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合议制审判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或法官等级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二节 审判团队的职权配置
  第十一条【独任法官职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审理报告、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四)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五)对于不符合独任审判程序的案件,主动向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报告;
  (六)对承办案件和法律文书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七)做好宣判、释法答疑、矛盾化解工作;
  (八)指导、督促审判辅助人员将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处理各类法律文书清样校对、裁判文书上网等辅助性工作;
  (九)妥善保管未结案的案件卷宗、案卷材料和相关案件卷宗,做好指定审判辅助人员临时使用和保管的交接记录;
  (十)督促书记员将已交接的结案卷宗立卷,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接收法院或归档;
  (十一)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十二条【合议庭职责】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审限延长、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主动识别、标识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发送至庭长;
  (四)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五)评议案件;
  (六)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
  (八)制作裁判文书;
  (九)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议庭审判长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及其他审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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