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租房,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为员⼯租房,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
来⾃⼭西某位员⼯的咨询:
单位没有宿舍,让我们在外⾯⾃⼰租房,我们租了然后也开了发票。
现在的问题是,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收⼊,需要再缴纳个⼈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为员⼯租房有⼏种情形?
1. 以企业名义租房,房东直接开票给企业,企业直接⽀付给房东,员⼯全程不参与租房过程;
2. 以员⼯名义租房,员⼯⽀付房东,但要求房东开票的抬头为企业名称,企业凭票报销;
3. 员⼯⾃⾏租房并⽀付房东,房东开票给员⼯个⼈⽽⾮企业,企业凭票报销;
4. 企业直接给员⼯发放固定⾦额的住房补贴,员⼯租房实际发⽣多少费⽤、有⽆取得发票等均与企业⽆关。销售技巧和话术
我的大学生活总结上述4种情形在现实⽣活中都⽐较常见,每种情形对于员⼯⽽⾔是否涉及缴纳个税?我们来逐⼀分析。
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个⼈所得的形式,包括现⾦、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此类租房费⽤属于员⼯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资、薪⾦所得范围。因此,企业需将租房费⽤并⼊员⼯⼯资总额,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款、第⼋条
另⼀种观点认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现⾦⽅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所得税。公司租房给员⼯,并不⼀定固定由⼀个⼈住,既存在多⼈住⼀间的情况,也存在居住天数不固定的情况。
例如:某建筑施⼯企业,在⼯地附近为其4位员⼯租房⼀间,由于项⽬需求,其中2位员⼯经常需要去另⼀⼯地⽀援,可能留宿另⼀⼯地;同时,也存在其他员⼯来本⼯地租房留宿的情形,居住天数与居住⼈员均难以统计,很难要求企业精确分摊到员⼯个⼈名下。
因此,此类情形下企业为员⼯租房所发⽣的费⽤⽀出应计⼊职⼯福利费,⽆需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dead各地税务机关对上述2种观点均有⽀持
情形⼆
本⽂开头那位⼭西的员⼯虽未在咨询中⾔明其所开发票为企业抬头还是个⼈抬头,但⼀般的企业还是要求其员⼯报销的发票开具企业名称的,因此,我们暂且假设其为企业抬头。
有部分⼈员认为,员⼯发⽣的房租发票抬头既然是开给企业⽽⾮员⼯个⼈的,那应该计⼊职⼯福利费,⽆需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但实际上,员⼯报销租房费⽤,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还是公司,均属于员⼯取得的⼯资、薪⾦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并⼊其⼯资薪资总额,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公司需将租房费⽤并⼊其⼯资薪资总额,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来看看⼭西省税务局是如何答复的
简⾔之,这部分住房租⾦虽然并⼊了员⼯的⼯资薪⾦所得,看似多计算缴纳了个税,但实际可以通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给减除。
举个例⼦:王某在上海⼯作,每⽉⼯资为20000元, “三险⼀⾦”扣除为4500元,每⽉房租为1500元,凭房东开具的租⾦发票向公司报销。
假设:
1. 不存在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2. 没有减免收⼊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当年1⽉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资)+1500(并⼊⼯资的房租报销收⼊)-5000(减除费⽤)-4500(“三险⼀⾦”专项扣除)-1500(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10500元,再对照税率表查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1⽉应预扣预缴的个税。
以后⽉份以此类推。
⼯资薪⾦预扣预缴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累计免税收⼊-累计减除费⽤-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我们需要注意以下3点:
1. 员⼯能够报销的房租⾦额按其所任职公司的内部标准制定,⽽其能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按政策定额扣除,两者有差异;
例如:上述案例中,假设王某所在的公司内部规定员⼯租房费⽤每⽉只能报销1000元,王某实际也发⽣了1000元的房租⽀出,但王某能够享受的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依旧是1500元。此时,王某实际上是节约了个税的;
如若王某在⼀家⼟豪公司,每⽉可以给员⼯报销3000元的房租,且王某也按公司标准租了3000元/⽉的公寓,其能够享受的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依旧是1500元。此时,王某就会多缴纳个税了。
2. 员⼯能够享受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的固定⾦额不⼀定是1500元,具体取决于纳税⼈主要⼯作城市在哪⾥,上述案例中,王某的⼯作地点为直辖市上海,因此其住房租⾦定额扣除标准为1500元/⽉,详见《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条 纳税⼈在主要⼯作城市没有⾃有住房⽽发⽣的住房租⾦⽀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1500元;
(⼆)除第⼀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1100元;市辖区户籍⼈⼝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800元。
3. 还得考虑员⼯是否与其配偶在同⼀城市⼯作、是否为租房合同订⽴⼈、是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等。
详见《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条 夫妻双⽅主要⼯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扣除住房租⾦⽀出。
第⼗九条 住房租⾦⽀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扣除。
第⼆⼗条 纳税⼈及其配偶在⼀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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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情形三,我们在分析情形⼆时提到:员⼯报销的租房费⽤,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还是公司,均匀属于员⼯取得的⼯资、薪⾦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并⼊其⼯资薪⾦总额,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因此,情形三与情形⼆在员⼯个⼈涉税处理事项上实则并⽆差异。
但需注意:员⼯取得抬头为个⼈的租房发票,会被认为该⽀出属于与企业⽆关的⽀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有部分公司规定:个⼈抬头发票不能报销。
情形四
清明祝福语这种情况没有任何争议,直接并⼊⼯资、薪⾦所得缴纳个⼈所得税,除⾮该员⼯是外籍⼈员。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所得的范围:
(⼀)⼯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住房公积⾦医疗保险⾦、养⽼保险⾦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形式发给个⼈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领取⼈的当期⼯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附录:《税务⼝径:各地税务局对企业给员⼯租房是否代扣代缴个税的回复》
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直接向房东租房并开具企业抬头发票,作为职⼯福利费在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2. 员⼯取得以企业名称为发票抬头的租房发票,性质上等同于企业直接为员⼯租房的情况,属于职⼯福利范围,按照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限额扣除
3. 员⼯⾃⾏租房并开具个⼈抬头发票进⾏报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进⾏调增处理;
企业直接向员⼯发放住房补贴的,作为⼯资薪⾦⽀出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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