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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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德桂,*,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
本院在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德桂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德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德桂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德桂的银行存款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干净短句暖心8字
本裁定立即执行。最好听的伤感歌曲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water的过去式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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