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李嘉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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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成,*,1988年2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现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李嘉晖,*,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博白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3月28日出国英语考试有哪些
开庭日期:2022年4月26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嘉晖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嘉晖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以岳母病重住院急需医药费为由,于2021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没有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成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居住证明;2.银行转账明细单;3.原、被告聊天记录。
被告李嘉晖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答辩期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21年9月4日,被告李嘉晖以岳母病重住院急需医药费为由,向原告李成借款20000元。被告通过向原告提供收款账号,并向原告发送“你看看是转卡还是,都行”“嗯,好的,谢谢,真是太感谢了”。同日,原告李成从尾号为856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尾号为0519的兴业银行账户,分两笔汇款合计20000元。原告转账后,向被告发送银行转账明细单截图,被告回复“嗯,收到了”“那就2万
好了”“已经很感谢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及电话催讨,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限届满当日被告应归还本案款项。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号“×××06”,经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上述号绑定的实名认证信息为:李嘉晖,证件号45***********××××,证实系本案被告李嘉晖。
本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嘉晖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
常德景点造梦西游3配招还。”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能提供借款时的银行转账明细单、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并对借款缘由和原告支付借款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履行本金的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李嘉晖应偿还原告李成借款本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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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嘉晖应偿还原告李成借款本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嘉晖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康乃馨的花语和寓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申雨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爱伟
书 记 员 黄冠逸宫崎骏作品集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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