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
法官、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及奖⾦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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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民法院
法官、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及奖⾦分配办法(试⾏)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全⾯推进司法改⾰进程的要求,为规范审判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审判质效,完善我院绩效考核制度,特制定本⽅案。
第⼆条绩效考核注重实绩、讲求科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条绩效考核实⾏两级考核。院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部门及部门负责⼈,部门考核⼩组负责本部门⼲警的考核。
第四条绩效考核⼯作按照⼲部管理的权限,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遵循以下原则进⾏:
(⼀)统⼀尺度与分级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权、利相统⼀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考核采⽤分类考核、⽇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式进⾏。
第⼆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院成⽴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其余党组成员为副主任,政治处、纪检组、案管办、审判监督庭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等为委员。
绩效考核委员会在政治处设⽴办公室,负责法官考核的组织和协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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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审判业务庭(审判团队)成⽴由主要负责⼈为组长的绩效考核⼩组,依据本⽅案,负责对应庭室或团队的考核⼯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绩效考核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审查本院法官考核⽅案与考核计划,指导考评⼯作;
(⼆)审查法官培训计划,指导培训⼯作;
(三)讨论决定法官考评结果;
(四)对法官职级职务调整、奖惩、免职、辞退等提出建议;
(五)受理法官对考评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六)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章绩效考核内容
第⼋条本院对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的考核分⽴案、执⾏、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政审判五部分进⾏。考核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为基本内容。我院依据⼀定时期审判执⾏⼯作重点,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调整。
第九条对法官办案数量的考核,要以办案、结案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诉讼程序、案件类别、审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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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结案⽅式等能够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的要素,并纳⼊对法官办案⼯作量的考核范畴。
第⼗条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要以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数量为基础,并将庭审评查、裁判⽂书评查、⽂书上⽹公开等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纳⼊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范畴。
第⼗⼀条对法官办案效率的考核,要以审结率、执结率为基础,并将久押不决刑事案件、长期未结民事⾏政诉讼案件等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情形的评查结果,纳⼊对法官办案效率的考核范畴。
第⼗⼆条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要以服判息诉、⾃动履⾏、申诉信访等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将审判⼯作全过程纳⼊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范畴。
第⼗三条审判辅助⼈员的绩效考核,要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完成⼯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作成效等,并与所在审判团队的审判绩效相结合,应当注重听取法官及审判团队的意见。
第⼗四条以各审判业务庭室(审判团队)审判质效为依据,对部门进⾏考核。以院庭长办案制度和法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对部门负责⼈进⾏考核。
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百分制量化计分⽅法。
完成岗位⽬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岗位⽬标任务或受到相应表彰奖励的,给予加分;未完成岗位⽬标任务或受到相应处罚的,予以扣分;同⼀事项不重复记分,以该事项最⾼分值为标准;跨年度加分、扣分的,均以发⽂时间为准,只记⼊⼀个年度。
第⼗六条绩效考核每年度进⾏⼀次,考核时段为本年度1⽉1⽇⾄本年度12⽉31⽇。
时间是让人猝不及防的东西第四章绩效考核程序
第⼗七条绩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
(⼀)审判庭室或审判团队制定本部门(审判团队)岗位⼯作⽬标,明确法官、审判辅助⼈员岗位职责。
(⼆)法官、审判辅助⼈员书⾯总结全年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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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部门(审判团队)岗位⼯作⽬标完成情况及法官、审判辅助⼈员履职情况进⾏⾃评与考核。
(四)由所在部门(审判团队)提出法官、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等次意见,报分管院长确认后送院绩效考核委员会。
(五)绩效考核委员会经过审核,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审定。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
天安人民广场升国旗时间第⼗⼋条法官、审判辅助⼈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 5⽇内作出复议意见,以书⾯形式通知法官本⼈,复议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结果记⼊法官考评档案,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结果等次
第⼆⼗条法官考核结果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条法官考核结果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优秀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审判技能出⾊、审判绩效突出。
(⼆)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审判技能较强、审判绩效较好。
(三)基本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好,审判技能基本符合岗位要求,审判绩效基本达到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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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差,审判技能⽆法胜任岗位要求,审判绩效未达到规定指标;法官有严重违法违纪⾏为,经查证属实,应追究责任的,考评视为不称职。
第⼆⼗⼀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本年度计⼊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称职(不含)以下的(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等级晋升年限。
第⼆⼗⼆条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法官、审判辅助⼈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
第⼆⼗三条法官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参加法官等级的正常晋升或选升;考核结果记⼊个⼈业绩档案,作为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年度评优、上级单位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法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诫勉谈话、组织参加教育培训、暂缓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取消法官等级。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能胜任法官岗位的,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作为部门绩效奖⾦总额发放的依据,标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绩效考核⼯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绩效考核奖⾦分类
第⼆⼗⼋条法官、审判辅助⼈员的绩效考核奖⾦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总量的40%和60%。
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按⼈均分配,按⽉随⼯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按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原则上年终⼀次性发放。
第三⼗条按照以下⽅式确定本院法官、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奖⾦总量。
(⼀)按照⾼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均⼯资收⼊(基本⼯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性补贴和年终⼀次性奖⾦之和,下同)50%的⽔平,扣除法官其他⼯资项⽬(基本⼯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性补贴和年终⼀次性奖⾦)的差额确定本院法官绩效考核奖⾦总量。
(⼆)按照⾼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均⼯资收⼊(基本⼯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性补贴和年终⼀次性奖⾦之和,下同)20%的⽔平,扣除审判辅助⼈员其他⼯资项⽬(基本⼯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性补贴和年终⼀次性奖⾦)的差额确定本院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奖⾦总量。
(三)将本院法官、审判辅助⼈员绩效考核奖⾦总量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上报省法院。
第⼋章绩效考核奖⾦分配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法官分配标准
1、分别按照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
1、分别按照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总量。
2、在全院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法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数额,按⽉随⼯资发放,计算公式为: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每⽉⾦额=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总量×40%÷法官总⼈数÷12。
3、在全院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总量限额内,按照⼀定的岗位权重⽐例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审判团队)。有关业务岗位权重系数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本院办案数量多少、司法责任轻重、⼈⼒资源配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条审判辅助⼈员分配标准⽐照法官绩效考核奖⾦分配办法执⾏。
第三⼗三条奖励性绩效考核奖⾦依据绩效考核所确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发放。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核算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年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按照同等同级低于优秀等次10%以上⾄20%以下核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
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同等同级奖励性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50%发放。
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
年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审判辅组⼈员,其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原因累计离岗天数未超过半年,但超出法定假期15天的天数,扣除对应绩效考核奖⾦。扣除的奖⾦计⼊所在的团队绩效考核奖⾦总量。
第三⼗四条奖励性绩效考核奖⾦的发放,应当坚持突出⼯作实绩,坚持公平合理,不与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因素。
第三⼗五条员额内的院长、副院长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按照本院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平均数发放。
第三⼗六条根据法官、审判辅助⼈员平时考核和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具体如下:
(⼀)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按所属部门同类⼈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50%发放。
(⼆)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
(三)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停发党纪处分影响期间和政纪处分期内全部绩效考核奖⾦;已发放的,要如数追回。
(四)停发或扣减绩效考核奖⾦,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违法违纪认定情况作出处理,报院党组决定后,政治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
(五)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考核奖⾦计⼊各⾃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总量。
第三⼗七条司法⾏政⼈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重点考核⽇常⼯作任务、阶段性⽬标及重点⼯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
第三⼗⼋条司法⾏政⼈员绩效考核奖⾦参照审判辅助⼈员的增资⽔平和增资⽅式⼀并发放。未⼊额院领导绩效考核奖⾦按照本院司法⾏政⼈员平均⽔平发放。
第九章附则
第三⼗九条本考核办法适⽤于在编在册的法官、审判辅助⼈员和司法⾏政⼈员,司法警察个⼈绩效考核由法警⽀队根据⾼院总队要求另⾏确定。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由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经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办
法中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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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发布之⽇起试⾏。浑源县⼈民法院
⼆〇⼀七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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