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8.11
【字 号】晋高法〔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晋高法〔2017〕74号
 
机关各部门:
  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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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
作的职能。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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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
  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
  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二)讨论以下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3.拟改变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再审案件;
  4.拟驳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5.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7.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8.拟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
  9.诉讼参与人请求本院院长回避案件审判的申请;
  10.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和相关事项。
  (三)讨论、审查、决定或批准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1.各类审判工作意见和规范;
  2.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重大问题;
  3.法官办理具体案件中的差错责任;
  4.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案件,合议庭可以提请分管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前应当认真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报告,并可根据需要调阅庭审录像或者查阅案卷。在会议上就需要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的会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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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前,应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合议庭或承办部门应提出书面议题申请,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可以组织相应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等先行参与案件或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参考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的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的议题,报请院长或者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批准。院长或者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院长或者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由合议庭或者承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合议庭或承办部门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议题材料。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书面报告和议题材料发送各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书面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附有关调研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书面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合议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成员全部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等。必要时,应当随附庭审、听证、谈话等文字或音像资料。帝血弑天刷图加点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周定期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增减次数。措施费包括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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