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
一、法律解释对于法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最离不开
的就是解释法律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可以说解释法律是
法院判决的基础。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常常提到的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涵义就是指法官除了要尊重客观事实外,还要求裁判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法官裁
判案件除了要正确的运用法律外,还需要准确而具体的阐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所依据
该法律的理由。要想做到准确而具体的阐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所依据该法律的理由,
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是抽象、概括的规定,法律条文规定相对
比较原则,它所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典型的事件、关系以及它们的基本特征。但是在司法
过程中,遇到的却是具体的人、事件和关系,为了把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千差万别的具
体的人、事件和关系,就必须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其次,法律是一种比较稳定、定型的
行为规范,但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原有的法律规
范和社会生活不相协调的情况,而立法往往又还来不及反映新的社会生活。为了使法律适
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的需要,也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手段,在保证法律统一的前提下,灵
活地处理好具体案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第三,法律条文不仅抽象、笼统,而且还使用大
量的专用词汇、术语,有很强的专业性,将这些专业用语转换为当事人能接受的通俗语言,也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因此为了让当事人了解依法裁判的理由,为了使当事人接受判
决的结论,法官就要不断地表明自己裁判所拥有的“法律上的依据”。这一过程就是法官
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就是法官将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法律不是
摆在那儿供历史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而有效。”伽达默尔的这句话就表明
了解释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
的法律解释。”由此可见法律解释对于法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定义和规则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如何进行法律解释?怎样认识法
律解释呢?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法律解释的定义和基本规则。
解释学,又称演绎学、释义学,所指的就是文本表述的技艺,意在字句堵塞,布季谢
答疑。法律解释学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德国。如何给“法律表述”下定义?在我国主要存有两类,第一就是技术性的定义。此种表述只是从语义上把法律表述定
义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采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写的表明。”第二种就是
政治性的定义、它特别强调从法律以外回去寻法律的含义:“所谓法律表述,就是根据
统治阶级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并作必要的表明”。近
年来在法律表述方面存有两种相同的法律表述观。主要就是两种,即为客观主义(又叫做
严苛表述)和主观主义(又叫做民主自由表述)。客观主义彰显的就是法律决定论的思维
模式。必须把握住某种社会秩序的基本特性,其实只须看看法官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大陆
法系的传统就是致力于把法官禁锢在条文的牢笼之中。英美法系则的传统就是使法官通过
先例机制作茧自缚,条文主要充分发挥对惯性结果展开矫正的促进作用。而中华法系的传
统就是“礼法双行”、法官须要兼具条文和情理。按照决定论的思维模式,法就是全知全
能的,法官无法以无法可以先见理由去婉拒做出裁决,而必须通过表述辨认出涵盖在法律
体系之中的具体内容的规范。法被认知为一个自我半封闭、自我准据、等级森严的体系,
一切事实关系都必须而且能包摄其中。司法中的法律表述必须尽量确定主观的价值推论,
通过逻辑
三段论的推理保持法律决定的首尾一贯、无懈可击。法律规范被认为具有普遍性和永
恒性,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因而只有合乎法律规范的决定才是客观正确的。“司法
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
毫影响。”法律决定论的核心在于通过“概念计算”来预测审判结果的理论前提以及相应
充电电池什么牌子好的制度性设计。主观主义则体现的是法官主观论的思维模式。与法律决定论相反的是主观
论的立场,不承认法官的决定具有真正的客观性。采取这种立场的人们主张:作出判决的
活动其实只是一种主观性行为,法庭的辩论以及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掩盖其主观任意性的伪装。这种思想的特点在于容许法院不仅仅适用法律条文,而且可以根据社会上的各种利益
要求和国家的实质性判断从现实中归纳和创造出法律规范来,承认判例作为法源的地位和
作用。当然,也不是说法官可以摆脱羁勒、为所欲为。司法者造法的标准是经验、常识、
正义观乃至科学方法。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说:
“一般命题解决不了具体案件”,他的思维更倾向于利益的比较衡量。持法官主观论的人
认为,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而
是“跟着感觉(hunch)走”!换言之,要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
中去小心求证,而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却是法官的个性。因此,判决是无法预测的。
在我国使用什么样的法律表述呢?在理论界梁慧星主张“必须确保法律表述的客观性”,而苏立则特别强调表述的主观性甚至“无法解释”、在规范相对化方面跑得很离。
但两者并没构成全然矛盾的主张。梁慧星也宣称法律表述的主观说道“应该赞成”。苏力
也没全然驳斥其客观性。笔者指出,中国的传统习惯就是实行“拿来主义”。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学术领域,都擅于改采众家之短,跑中国特的表述之路。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
客观主义都存有其片面性。我国的司法解释理论必须就是“主客观结合的表述论”,这样
既保护了法治的自尊,又消除了法律的理性化。
会计学什么平心而论,在审判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这一点现在已经
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何况当代社会日新月异、已经变得这么复杂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
盘在缩小,临机应变的判断的需要在增强,完全的可预测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
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但是,还必须看到另一方面,法律之
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它能一视同仁,给熙熙攘攘的人世间提供足够的预期。为此,在万
变之中确立不变的规范根据、防止具体判断的主观性流于恣意,迄今仍然是法律家不可推
卸的责任。只要不否认这一点,那么某种相对的可预测性或者实质上的客观性就会继续成
为人们追求的制度化目标。法律解释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
来进行。法律解释的规则综合各家学说、结合各国实践,归纳起来有两类规则,即合法性
规则和合理性规则。
成都 领事馆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规则即为法律表述严禁打破法律,以辨认出法律本意为首要任务
与管制。这就是法治原则的建议。合法性规则包含:(1)语词规则,即为必须按日常的
含义求解
释法律语词,如果说语词就是专门法律概念,则按技术含义表述,并应当严格遵守语
法规则和逻辑规则,除非法律中规定了特定的逻辑。(2)整体规则,即为应把法律当做
整体对待,从相互关联中协同地表述法律,严禁断章取义。包含严禁对低位阶的法律并作
违背高位阶法律的表述,对普通法的表述严禁违背宪法等等。(3)完全相同规则、特权
规则。剥夺权利规则和负加义务规则应从严表述,特别就是刑法和税法应从严表述,避免
通过法律表述收缩特权、剥夺权利和而令人民经济负担义务。
污到下面滴水的情侣头像合理性规则。即为法律表述必须合理,严禁并作非理性的表述。如果说合法性规则的
主要功能是恰当阐述法律含义、挑选应适用于的法律的话,合理性规则的主要功能则是规
范对不能确认法律概念的表述、约束弥补法律空白和制止法律犯规犯罪行为。合理性规则
的精神基础是宣称立法者和法官都就是理性的人,法律就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在此基础上,法官可以发展法律,也只有在此范围内,法官就可以发展法律,这就是在表述法律中司法
裁量权适用于的规则。这些规则包含:认同通常伦理、严格遵守社会公理、严格遵守
公序良谓之,尽可能减少个人利益和情感对表述的影响,力求做出最合乎理性建议的表述。
三、法律解释方法及法官对法律解释的具体运用任何事情的进行都离不开方法,法律
解释亦是如此。运用什么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又如何解释法律呢?法
律解释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文字表述方法。文字表述又称文意表述、语义表述方法等;所指按法律用语之通常含
义表述法律的方法。学者大都普遍认可此种方法当为法表述之新宠方法,返回文字表述则
必致侵害法的安稳。除非存有非常充份的理由指出立法的确词不达意,方可并作违反文字
本来含义的表述。而法律术语意义与通常的日常用语有所不同,例如法律中的“宽容”非
指慈善心肠,而是指“不知情”。逻辑表述方法。逻辑表述指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和方法对
法律展开分析,从而对法律做出精确认知的方法,包含依据各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推断出来
被表述概念的内涵或外延,从推论间的逻辑关系面世代莱推论以
确认法律的含义。扩展表述方法。扩展表述或表示收缩表述,这就是由于法律用词失皮蛋瘦肉粥
于窄小,无法抒发法律真意时,实乃收缩其意义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表述方法。比如,《民
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条文仅规定“没法定或签订合同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
益损坏展开管理或服务的,有权建议受益人偿还由此而开支的必要费用”。而管理人因此
而索莱米损失时,此项损失可不可以建议受益人索赔?若此项损失不应当索赔,则似乎不如何查中考成绩
合乎立法本意。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和表述》中则作出了收
缩表述,即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建议受益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含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轻易开支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的实际损失。再例如:“三
岁小孩被公鸡危害眼睛”的案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即为
受害人存有过失的可减轻加害人的过错。法官裁决此案提及该条就适用于了收缩表述。虽
然受害者本人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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