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 号】赣高法〔2020〕1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高法〔2020〕136号
祈
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经2020年11月2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页自动弹出 2020年12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定义】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生效的案件。
本意见所称关联案件,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当事人身份、证据或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其他审理中或已审结的案件。
二、【类案强制检索适用范围】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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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搞笑祝福语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但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除外;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类案件”事中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
(五)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提交发布的相关案例或经本省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承办法官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
三、【检索平台】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法官e助理、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检索范围及效力】类案检索范围包括:
(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裁判文书;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裁判文书;
(三)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生效案件裁判文书。
(四)其他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裁判文书。
类案检索按照以上顺序依次进行,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类案检索应遵循时间及效力优先原则,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五、【检索方式】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检索说明或报告】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汇报提纲或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参考样式详见附件),并入卷备查。
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要素对比分析、是否参照适用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七、【报告审查】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制作而未制作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制作的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会议秘书退回承办法官补充完善。
八、【结果运用】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参考作出裁判。
九、【法官回应】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
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法官e助理等办案平台针对同一当事人案件提供自动关联功能。承办法官审理个案时均应当使用该功能模块查看关联案件信息并开展检索,检索范围原则上限于江西三级法院所受理案件。承办法官应将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汇报提纲或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入卷备查。
十一、【审理中关联案件的协调处理】关联案件尚在审理中,待决案件需要与其统一裁判尺度的,或者需要以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待决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存在协调困难的,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报告院庭长,由院庭长依职权协调。需要跨院协调的案件,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法院请求协调处理,确保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十二、【已审结关联案件的处理】关联案件已审结,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关联案件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别知己歌曲>电信宽带查询 发现已审结关联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三、【省高院审判业务部门统一裁判尺度职责】省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对下指导的业务分工负责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工作;
(二)收集、汇总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重大问题;
(三)就某个或某类问题制定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标准;
(四)组织全省法院相关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的交流沟通;
(五)及时更新维护全省法院审判案例数据库内容;
(六)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的其他工作。
十四、【类案及关联案件争议解决机制】各级法院在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启动类案及关联案件争议解决机制:
(一)本院同类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或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差异,或者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裁判标准存在分歧,应当提交本院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
(二)中级法院辖区内案件存在本条第(一)项情形,应当报请中级法院对口指导业务部门研究解决;
(三)不同中级法院辖区之间案件存在本条第(一)项情形,或者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省高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裁判标准存在分歧,应当逐级报请省高院对口指导业务部门统一研究解决。
省高院、中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专家论证等方式研究解决,无法解决的,应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法律适用或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具体问题、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检索报告、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记录、法律适用意见建议等。
十五、【备案与发布】下级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类案裁判规则,
拟在本院或辖区法院发布的,应在发布前层报省高院对口指导业务部门审查,省高院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
下级法院发布类案裁判规则后,应在15日内层报省高院研究室备案。
十六、【数据库建设】省高院应加强全省法院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将《江西法院案例选》、“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重点评查案例、省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类案裁判指导意见等纳入统一数据库,实现类案及关联案件精准智能推送,持续提升服务法官办案的技术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十七、【公开与共享】各级法院应定期归纳整理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并通过工作情况通报、专题分析报告等形式在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予以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
十八、【责任追究】承办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规定进行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审判责任。
十九、本意见由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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