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5.11.10 |
施行日期 | 2005.11.10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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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规范
为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我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规范,保持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法官礼仪
湖南凤凰古城旅游第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着装规定。穿制服时应当配套,不得与便服混穿,并按规定佩戴胸微。
第二条 法官穿着打扮应与法官身份相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条非工作需要时,法官不得着制服、佩带胸徽出入营业性场所。
第四条 不得出借、赠与、转让法官制服。
第二章 庭审礼仪
第五条 法官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因特殊情况迟延开庭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第六条 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庭的,法官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法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穿好法袍。
第八条 法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一起进入审判法庭。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宣读法庭纪律,做到口齿清晰,声音洪亮。
第十条 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表示。
第十一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有有损法官形象的不雅举止。
第十二条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不得连续多次敲击法槌。
第十四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除特殊情况外,避免使用方言与人交流。
第十五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律用语,避免使用俗语、俚语;对当事人不能理解而又必须明白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最囧游戏4第十六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询问时应当语气平和,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辨护人等的陈述,其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但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吵。
第十七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吵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及时制止,并对各方均进行批评,不得偏袒一方。
第三章 接待礼仪小语种哪个好学
第十八条 法官在裁判作出前,不得对外发表有关本案处理的任何倾向性意见。
法官除讨论案件等情形外,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发生法律效律的裁判、调解进行评论。
第十九条 法官接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时,要表明身份,态度和蔼,耐心解答来访人的咨询,认真听取陈述和意见。
法官在接待中不得使用司法工作禁忌语言。
第二十条 法官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接待律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时,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有任何行为或者语言使一方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地位产生合理怀疑。
第二十二条 接待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司法礼仪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待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一般性司法礼仪规范的,应当进行批评告诫。
违反以下规定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待岗培训: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开庭无故迟到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庭审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随意离开审判席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争吵的;
(四)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司法礼仪规范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待岗培训处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违反司法礼仪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批评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决定;通报批评由院政工、监察部门决定;待岗培训由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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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施行,于二○一○年十月八日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
附:司法活动忌语
1、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懂法还是我懂法;你大还是我大;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2、你同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对你没有好处。你不同意调解我就判,判对你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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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你这个案子不用请律师的,请了律师也没用,还不是我们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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