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良佩、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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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传小说结局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良佩,*,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点石成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韩集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胜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蕊,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曹县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南路路东铂锐大厦B2号。
法定代表人:边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谢良佩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劳务公司)、原审第三人曹县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晟房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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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良佩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谢良佩2021年10月份的剩余工资2600元、补贴500元以及提成6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谢良佩2021年9月份的劳动报酬、销售奖金98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谢良佩自曹县项目出差至淄博项目期间交通费、差旅费396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谢良佩因不服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曹劳人仲案字***********随项目员工工资一块发放;9月浮动绩效薪资(以实际为准)和9月佣金466.17元在10月31日随项目员工浮动薪资一块发放;10月浮动绩效薪资(以实际为准)和10月佣金预计600(以实际为准)在11月30日随项目员工浮动薪资一块发放,乙方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计发至2021年11月30日止,乙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以实际到账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工资、加班工资、福利津贴、年终奖、社会保险、休假待遇等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项目。合计应当支付谢良佩14566.17元。但截止目前,谢良佩仅收到10548.97元。被上诉人仍欠谢良佩4017.2元未支付。被上
诉人所说已于2021年12月3日向谢良佩支付佣金566.97元,实际情况是该566.97元为2021年9月份销售佣金,并非2021年9月份销售现金奖励9800元以及10月份佣金600元;更不是500元补助。被上诉人更不是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给谢良佩以上费用,未按协议约定执行,属于单方面违约。故谢良佩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除解除协议约定外,被上诉人支付谢良佩2021年9月份的销售现金奖励9800元,合计13896元。
广业劳务公司辩称,谢良佩2021.6.1-2021.12.20日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未收到以上工资及劳动报酬、销售奖金等共计13896元,广业劳务公司对此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不能证明广业劳务公司应向谢良佩发放上述款项,且广业劳务公司实际上也无需向谢良佩支付该笔款项。对2021年9月份销售政策审批文件、成交客户明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经广业劳务公司与第三人核实,谢良佩提交的2021年9月的销售政策申报文件,因没有董事长李兆廷的审批通过意见,该流程早已停止并作废,该流程中的销售政策并未实际执行,故广业劳务公司无需向谢良佩支付相应奖金,且广业劳务公司提交补充证据123均证明了这一点。对出差流程和私车公用程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广业劳务公司对谢良佩出差情况不知情,且谢良佩提供报销的发票抬头并非广业劳务公司和第三人开票名称,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公司的财务报销规
一加7t pro定,故该笔费用不应由广业劳务公司或是第三人来承担。广业劳务公司对曹县项目陈善良的记录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经广业劳务公司与第三人核实,第三人泰晟房产公司对谢良佩提出的销售政策审批流程并没有审批通过,更加没有实际执行,根据常识也能知道一个没有走完程序,没有公司领导(董事长)签名同意的方案是无法贯彻执行的,谢良佩用一个没有审批完,没有生效,更没有执行的方案去要求广业劳务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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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晟房产公司辩称,一、谢良佩与泰晟房产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首先,谢良佩与泰晟房产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其次,谢良佩的工资是由广业劳务公司直接发放,谢良佩与泰晟房产公司之间亦不存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根据谢良佩与广业劳务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可知,谢良佩与广业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同日,泰晟房产公司收到广业劳务公司开具的谢良佩《离职证明(单位存档)》,该离职证明上明确载明“公司已与其本人(谢良佩)就相关结算问题(包括劳动薪酬、经济补偿、赔偿等)均已协商一致,再无争议,不再向公司要求其它任何费用、劳动报酬、补偿或赔偿”,并有谢良佩的签字、按手印及被告的公章。因此,
送父亲的礼物谢良佩与泰晟房产公司已结束劳务用工关系,双方亦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泰晟房产公司对谢良佩所提主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谢良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2021年10月份的剩余工资2600元、补贴500元以及提成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其2021年9月份的劳动报酬、销售奖金9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其交通费、差旅费396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0日,广业劳务公司作为甲方与泰晟房产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承担,可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被派遣人员发放,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可由甲方代乙方交纳,其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被派遣人员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亦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2021年5月6日,谢良佩作为乙方与广业劳务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原告任销售经理,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试用期间共为10400元/月。随后谢良佩被派往泰晟房产公司提供劳务。后谢良佩申请与广业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19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谢良佩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交至2021年10月,协议书对谢良佩剩余工资、绩效、补贴、佣金等作出结算并约定了支付日期。其中谢良佩2021年9月应发工资10788元,广业劳务公司代扣三险一金918元及住房公积金1866元、个人所得税后146.1元后,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谢良佩9723.9元;10月份应发工资10900元,广业劳务公司代扣三险一金918元及住房公积金1866元后,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谢良佩9982元。另,2021年11月16日,广业劳务公司支付谢良佩一次性补偿金6500元,同年12月3日,支付谢良佩佣金566.97元。
2021年12月21日,谢良佩向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该委于当月27日作出曹劳人仲案字[2021]103号受理通知书。2022年1月4日该委向谢良佩发送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后谢良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该委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通知书,以谢良佩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视为谢良佩撤回仲裁申请。2022年2月14日,谢良佩重新向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曹劳人仲不案字[2022]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其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按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2022年4月19日,谢良佩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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