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师节英文祝福语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10.26
【文 号】
再见歌词【施行日期】2006.10.2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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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首次。会议的主题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刚才,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事业22年来取得的成就,全面回顾了海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目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讲话高屋建瓴,着眼大局,深刻全面。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根据这一决定,开始在全国部分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审判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大事。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海事审判工作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了经贸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海事审判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建立专门海事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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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开创了海事审判工作的新纪元。1984年6月,大连、天津
、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成立;1990年3月,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992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成立;1999年7月,北海海事法院成立。这些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自此,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实际、布局合理、体现专业审判特点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特点的海事审判体系,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
  海事法院的设立,海事审判体系的完善,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一个创举,大大丰富了审判工作的内涵,创新了审判体制和诉讼管辖制度,打破了以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格局,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意义十分深远。
  二是理顺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海事审判新格局。1999年,、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对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由交通部组建和管理的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以成建制的方式移交给地方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进行管理,此举为海事审判工作扫清了机制性障碍,从此,海事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设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海事法院创新思路,顺应形势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在辖区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24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设立,使海事法院的布局更加合理,管辖更加有效充分,审判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因此,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2004年,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标志着海事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共受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2000件;扣押船舶4000余艘,其中外轮1100余艘;拍卖船舶800余艘,其中外轮100余艘;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700亿元人民币。我国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是最多的,远远超过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英国。
  除了案件数量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首屈一指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远远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海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其他国家海事司法的受案范围一般局限在海损、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方面,而我国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还包括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等,案件类型60余种。通过案件审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贸易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扩大了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各海事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海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专门化的特点。比如,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塞浦路斯斯达迪航务有限公司的“吉米尼”轮和我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振兴”轮在黄浦江上发生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方面将海事事故报告、天气水文记录、鉴定结论等所有定案证据交由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另一方面,聘请专家推算航迹,确定会船时间及碰撞格局,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了双方责任。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冀黄渔0824”轮与印度籍“爱佳”轮碰撞纠纷案件中,要求勘验人和作鉴定的行政官员出庭作证。印度当事人经过公开、公正的庭审程序,主动提出调解,最后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50万元人民币。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流程  (三)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和统一海事司法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的海事审判制度。
  一是推动海事立法,确保海事审判有法可依。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直接促进了两部法律的出台。比如,1993年,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广州海运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青岛海事法院参照国际习惯做法,根据海商法基本理论,结合我国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公告、确认债权性质等程序,公平地审结了此案。这次审判实践,为海商法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供了依据。又如,以前,我国民诉法并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证据保全又是海事审判较重要的司法程序。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大丰”轮航海日志、工班表、装船记录及相关的理货单等予以保全,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这一案件为海事证据制度的建立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海事立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XXX施行,在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
的意义。它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比如,为保证海事案件裁决的可执行性,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实施诉前扣押船舶、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诉前扣押船用燃油、诉前证据保全等保全制度;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海事强制令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为解决涉外海事案件送达难问题,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向当事船舶船长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以及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海事诉讼文书的制度,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实体裁决的公正。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建立完善相关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海事法院成立后,依据审判实践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填补了海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状况。海诉法出台后,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促进了海事司法统一。
元宵节放假吗  三是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起草和谈判。为维护我国利益,推动国际海事法律的统一,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改和起草工作。有关国际组织起草或者通过的《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2000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统一运输法国际公约(草案)》等国际海事公约,都体现了我国的意见,反映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经验,凝积了中国海事法官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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