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忠林诉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低保查询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冬天的诗句【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
【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侯忠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
【当事人】奥利给是什么意思啊侯忠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
【当事人-个人】侯忠林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顾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涛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侯忠林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手机突然连不上家里的wifi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管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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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自述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上诉人一人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不符合上述对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具有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0:18:23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自称其为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个人不能代表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原告所诉事项与原告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另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其所诉的1300亩集体土地是否存在及上述土地是否经被告转化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据,说明原告本次起诉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侯忠林上诉称,一审法庭审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自称其为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个人不能代表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原告所诉事项与原告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另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其所诉的1300亩集体土地是否存在及上述土地是否经被告转化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据说明原告本次起诉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利益则无诉权"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原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是马贝村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证据已经邮寄提交法庭法官以没有收到为由拒绝认定;上诉人是马贝村经济组织成员提交法庭证据征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减少上诉人征地补偿费合法利益;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上诉人提供法庭证据马贝村实际征地
信息公开,实际亩数10868亩与已征地亩数相差1300亩左右。2019年8月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征收局领导接访马贝村村民时告知马贝村村民在没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没有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没有公开公示情况下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局对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上诉人对马贝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办理时间不详;被上诉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原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没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没有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将马贝村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公开公示被告在集体土地1300亩转化国有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依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和于洪区规定土地等级四级土地出让价格最低为480元每平方米;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沈阳市铁西区规定土地等级四级;被上诉人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等级4级标准每平米480元及每三年调整地价征地补偿费32.632万元每亩附加每三年调整地价依据证据马贝村村务公开马贝村征地补偿费平均分配依据证据《征(拨占)用地协议书》(制定时间2019年4月16日)农业人口3165人马贝村已经平均分配的征地补偿费农业人口3165人原告家庭4口人32.632万元某1300亩除以
3165人某4口人合计536133元附加每三年调整一次合计83.6133万元;上诉人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民做主。相信法官能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请求法官调解。综上,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裁定被上诉人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行政行为违法;3.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被告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等级4级标准每平米480元及每三年调整地价征地补偿费32.632万元每亩附加每三年调整地价马贝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农业人口3165人原告家庭4口人32.632万元某1300亩除以3165人某4口人合计536133元附加每三年调整一次合计83.6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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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行终1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忠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法定代表人:王翀鑫,系局长。
2020鼠年贺词 委托代理人:顾涛,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铎,系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支队铁西大队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忠林诉被上诉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12行初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将马贝村集体土地1300亩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自称
其为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个人不能代表马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原告所诉事项与原告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另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其所诉的1300亩集体土地是否存在及上述土地是否经被告转化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据,说明原告本次起诉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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