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仙、徐发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文仙、徐发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名胜【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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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联盟名字>琉璃制作【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1)云06民终2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春王正云徐玉龙 
【审理法官】马春王正云徐玉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夏文仙;徐发富;周应怀;秦绍学 
【当事人】夏文仙徐发富周应怀秦绍学 
【当事人-个人】夏文仙徐发富周应怀秦绍学 
火炬之光2联机版本【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夏文仙;徐发富 
【被告】周应怀;秦绍学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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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经审查,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根据周应怀提供的证据户口簿可知,其于2012年8月24日已经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依法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周应怀与夏文仙、徐发富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于此次事故,周应怀作为一名砌墙工人,对于砌墙工作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认识和防备,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夏文仙、徐发富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对于施工及工人安全应负责,依法对于周应怀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秦绍学修建二层以上的建筑,未发包给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人员,对于本次事故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酌定周应怀承担30%责任,夏文仙、徐发富承担60%责任,秦绍学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
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根据一审审理可知,周应怀在夏文仙、徐发富承包的工程中砌墙做工,工资每天240元,供吃供住,即周应怀按照夏文仙、徐发富安排到其承包工程点砌墙,工资按日计算接受管理,依法属于劳务关系,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夏文仙、徐发富认为其与周应怀之间是承揽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计算、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是与受害人建立长期稳固的互为依靠或长期依赖扶助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本案中,旧圃镇三善堂村委会出具证明,潘文祥配偶死亡,无其他子女,由周应怀进行赡养,符合被抚养人生活的范畴,一审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经审查,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根据周应怀提供的证据户口簿可知,其于2012年8月24日已经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依法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周应怀与夏文仙、徐发富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于此次事故,周应怀作为一名砌墙工人,对于砌墙工作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认识和防备,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夏文仙、徐发富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对于施工及工人安全应负责,依法对于周应怀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秦绍学修建二层以上的建筑,未发包给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人员,对于本次事故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酌定周应怀承担30%责任,夏文仙、徐发富承担60%责任,秦绍学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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