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司法改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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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司法改革评述
  摘要:19世纪中叶俄国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公开等原则,建立了被告陈述和辩论制度、审判员终身服务制度、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改革动摇了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标志着俄国开始由封建君主制向资本主义立宪君主制渐进;维护了新阶层的利益,从法律上巩固了农奴制改革的成果,客观上推动了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必须看到,改革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关键词:俄国;司法改革;资产阶级性质
        19世纪中期俄国的“大改革”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渐进推动俄国政治上由封建君主专制向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转化的重要历程。探讨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19世纪下半期、20世纪初俄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认识。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顺丰 查询        一、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19世纪60—7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继农奴制废除后沙皇政府在政治领域推行的一项重大变革。改革绝非偶然,它是当时俄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防空警报是什么意思         首先,随着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新变革。最显著的变化是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俄国资产阶级主要由资产阶级化了的贵族和富农构成。他们在旧体制中成功经营,利用自农奴制改革后国内出现的革命形势发表政治改革要求,要求国家在司法领域作出一定调整,在法律上保护其利益,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主力。在整个革命形势时期,“所有报纸和整个贵族阶层要求政治变革。”[1]22沙皇政府从调和各阶层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出发,也希望进行司法改革。
        其次,农奴制改革后农民法律地位的变化,需要司法体制做出相应变革。1861年《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总法令》规定,农民已不是地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离开土地,有权拥有财产和有权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立契等。沙俄政府明白,农民改革不能留下孤立的立法,“提出关于农民的问题后,应当与它同时或者在它之后,推动所有其他问题的解决。”[2]146因此,为顺应新形势的变化,改革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重新规范广大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农奴制改革的成果成为沙皇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
        再次,旧司法体制本身存在诸多弊端,已不适应俄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1)改革前的封建法庭以封建等级制为原则,体系纷繁复杂。城市等级的第一级司法机关
是县议会,其他等级则是县法院(商人不在县法院管辖之内)。除贵族等级外,第二级司法机关为各省高等刑事法院和高等民事法院。高等法院是终审法院。涉及贵族的案件交由参政院复审。在县法院级别以下,为国家农民设立乡和村民特别法院,为地主和宫廷农民设立地主的领地法院和宫廷农民管理机关。此外,还设有村社法院。由于法官工资较低,以致行贿之风盛行。革命前的著名法学家H.B.达维多夫曾形象地写道:“司法机关收贿受贿现象路人皆知,……法院在高官显贵的权力面前战战兢兢,卑躬屈膝。虽然除政府任命的司法机关外,法院中还有各等级代表,但他们也不能给司法界的黑暗带来一丝曙光。”[3]43。甚至一个保守的斯拉夫派官员也认为:“旧法院体系,只会令人毛骨悚然!”[4]377(2)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司法活动常遭行政机关干预。“亚历山大一世时期,总检察长获得了司法部长的职权。”[5]80-81“特权大臣们掌握案件审判的最终决定大权。只有他们能在模棱两可的法律、含混不清的条款和法院间互相矛盾的裁决中如鱼得水。”[6]152。俄国的“法院完全依赖于行政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院职能直接归省、县衙、警察局和地方领主”。[7]57(3)法院实行秘密审判。改革前,俄国存在着侦查式和辩论式诉讼程序。侦查式诉讼程序的原则是秘密诉讼,不公开审判,没有辩护,采用书面证据等。[8]92-95改革前的辩论式诉讼也存在着弊端。“辩论主要由法院决定双方的辩
论内容、主审法官、时间和地点。双方可以不出庭而由各自的代表出庭。任何一方不出庭均会导致案件终结,但处理的结果对缺席方不利。”一线城市
        19世纪60年代,俄国社会普遍渴望人性和自由,司法制度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为社会所痛恨,要求改革旧司法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司法改革的内容
        1864年12月2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新的司法章程,其原则主要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诉讼程序公开,口头陈述和辩论的诉讼程序,法官和法院侦查员终身制,建立有陪审员的法庭,创立律师制度。”[9]210-212它贯彻了西方资产阶级司法体制中平等、独立、公开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旧法院的组织体系。改革后,全国的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县和城市一级设立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在500卢布以下的申诉。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县治安法官代表大会上诉。普通法院从下至上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是区法院(通常每省一个)。高等法院是第二级法院。几个区法院联合组成一个司法区,设
一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是最后判决。参政院为终审法院。“参政院对违犯法律或违背诉讼程序的案件实际上并不审理,而是将其交给相应的法院复审”。[10]166可见,新的法院组织体系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实行无等级审判,废除了等级法院,也简化了法院的组织体系。
        其次,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人员不受行政撤职。改革规定了检察长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程序,“不得干预法院的工作,不得妨碍或限制法官的独立审判。”[5]81在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设立司法侦查员。法官和司法侦查员不能以行政手续撤职,甚至不能被临时解除职务。只有在被控犯有刑事罪的情形下依照法庭审判才能停止职务。这实际上是实行其职务的终身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也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再次,确立公开的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判,审理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公开、辩论的原则;在刑事方面,实行口头答辩诉讼制度;检察长或助理检察长可作为起诉人;法院审判在众参加下公开举行,审讯的记录可在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司法公正。将陪审团制度引入刑事审判。陪审团由12人组成,为以防意外无法工作而后备2个名额。“他们审理每一件案子,决定刑事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问题(民事的
判决不用陪审员参加)。在陪审员判决以后,法院人员(院长和两名法官)就依陪审员所下判决进行量刑或释放被告。”陪审团的意见对法官的最后判决影响较大,既可制约法官的部分权利,又可排除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扰。
        在保证司法平等的前提下,创立律师制度。“(律师),在司法机关下组成,在司法厅注册,工作独立,不隶属于哪怕很小的国家机关和职务人员。”律师由受高等司法教育并拥有5年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充任。由于实行辩论式诉讼程序取代了过去审问式的司法审判,法律赋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通过攻击对方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权利,因此,“律师人员大量增加,出现了律师团体”,“19世纪60年代有许多大学生选读法律系,说明这一改革在社会中产生很大影响”。
        三、司法改革的影响
依组词
        60—70年代的改革客观上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对俄国历史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改革遵循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标志着俄国司法制度逐渐资产阶级化了。可从陪审员的选举中略见一斑。据选举条件,陪审员从俄国所有等级中按财产资格选举产生,“
依据法律,俄国公民,不分等级,年龄在25至70岁之间,在参选县居住达2年以上,识字者,均可成为陪审员。对其他人员则根据财产资格选举陪审员。凡拥有100俄亩以上土地或在两个都城拥有2000卢布以上,在省城拥有1000卢布以上,在城镇拥有500卢布以上者,在其他城市拥有200卢布以上年收入者,均可成为陪审员。”改革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使人们不分等级均有权行使司法职能。而当选治安法官条件之一是“拥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其价值不少于15000卢布。在首都,纳税者不动产价值不少于6000卢布,在其他城市不少于3000卢布。”这为新贵族、商人、工厂主参与司法管理创造了条件。据财产条件选举的原则,使成长中的资产阶级凭借雄厚的财力进入政权,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与商人的地位也显著提高。专制俄国向法治国家迈进了一大步,有力地推动了俄国由封建君主专制向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方向的发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其次,司法改革客观上动摇了沙皇专制统治的基础。表现在沙皇政府赖以依存的封建旧贵族阶层发生了分化,部分逐渐转为资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自由派。他们从解放人性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改良方式、甚至部分牺牲贵族的利益来换取俄国的进步。诚然,也应看到沙皇政府极力维护封建地主阶层的利益,如选举中尽量照顾地主阶层利益以弥补由于等级特权的消亡对其造成的损失,但这并不影响改革的资产阶级性质和对推动俄国政治
现代化具有的深远意义。
        再次,司法改革顺应了俄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表现在:(1)改革使资本主义原则进一步渗透到法律公文中。“俄国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社会民事权利的确立,引起了大量个人与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规则的法律文书的增长,在首都、省、城市中公证人的委托职务成为必需的新事物。由司法机关考察出来的公证办事管理大量权利文件即证明文件、契约合同、判决等的签订和登记”,这一时期,合同契约形式多种多样,数量急剧增加。1870年,国家出台了有关股份公司、保险、个人雇佣的专门法令。这些法律的出台,部分保障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刺激了新兴阶层投身工商业的热情。(2)改革促进了俄国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提高了司法队伍的清廉与执法效率。据司法条例,治安法官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1.年满25岁;2.获得高等或中等学校的教育,或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至少担任这一职务三年,或在司法案件中具有实践知识。[7]63司法侦查员也需要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提高为执法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司法改革后,“在治安法庭中普通人第一次感到,自己在法律面前与那些有钱人和名人
是平等的。他们第一次在容易理解的和平等的审判面前得到公正。”公众的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1864年改革后上诉案件逐渐增多。1884-1888年,全国治安法院平均每年审理103.6万件起诉案,1909-1913年更是高达156.7万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7%和轻微案件的90%。改革扩大了法院的影响力,改革者们“将法院置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希望通过它为大众争取更大的利益”,“有利益之争的案子,尤其是由雄辩的受欢迎的律师参与的案子会吸引大众到法院和刺激大家的兴趣。”[6]155-154 司法改革打开了俄国通向世界文明的一扇窗口。
        但是,也应看到,改革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新的司法制度并未真正适用于各阶层。例如,仍然保留教会法院与军事法院。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保留了等级农民乡法院,法院只审理农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他们的审判是依据当地农民的习惯。因此,改革后,新的司法制度的春风仍然没有吹向广阔的农村,农民依然难以享受到现代司法制度的好处。二是司法改革在局部地方如在波罗的海沿岸地区遭到了抵抗,并未在全俄境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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