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精彩广告词【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猛
【当事人-公司】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香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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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世界电影票房民终字
【原告】杨猛
【被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书面警告信不仅具有警示上诉人的作用,亦表明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差错或工作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要求,更是被上诉人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能,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三封书面警告信,表明被上诉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亦遵行谨慎并采取轻微处分的原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书面警告信不具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变身最强主播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书面警告信不仅具有警示上诉人的作用,亦表明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差错或工作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要求,更是被上诉人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能,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三封书面警告信,表明被上诉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亦遵行谨慎并采取轻微处分的原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书面警告信不具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以发出书面警告信的方式为后续解除劳动合同“打基础、做准备",不具合理性,属于不合理怀疑。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6:33:42
【一审法院查明】杨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3268元;2.被告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15274元。 原审法院审理及查明,一、原、被告对仲裁查明认定的原告入职时间、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情况、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查,被告以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1日及2019年1月24日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纪律条例(2018年版)》第7.4章、第7.4.1条、第7.4.1.4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前已通知工会。(一)、被告就其主张的规章制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纪律条例(2018年版)》及纪律条例签收单原告对该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对该二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制订的《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纪律条例(2018年版)》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向员工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如下表: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2017年绩效评估等级被评定为0TI,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并未向一审法院举证及陈述将上诉人绩效评估等级评定为OTI的事实和依据。因为被上诉人举证不能,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自己绩效评估等级评定为OTI的做法是为后续无代价解除劳动合同提前“打基础、做准备"二、关于
被上诉人主张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事实,上诉人已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了测试文件的更新,只是没有发邮件回复,在离职前已经被被上诉人关闭了上诉人的电脑权限,上诉人因此无法举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完成的总结3DXX产品的VF来料问题,任务过于繁杂,不可能一日内完成;被上诉人布置的第三项任务不属于上诉人的职责范围。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迟到事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规定可以晚到半小时,只是相应工作时间延长半小时即可。被上诉人在明知有上述弹性工作规定且存在员工迟到行为的情况下,也从未在薪酬收入方面对员工有任何惩戒或者考核。
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301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桃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FabioGualandr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2017年绩效评估等级被评定为0TI,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并未向一审法院举证及陈述将上诉人绩效评估等级评定为OTI的事实和依据。因为被上诉人举证不能,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自己绩效评估等级评定为OTI的做法是为后续无代价解除劳动合同提前“打基础、做准备"二、关于
被上诉人主张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事实,上诉人已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了测试文件的更新,只是没有发邮件回复,在离职前已经被被上诉人关闭了上诉人的电脑权限,上诉人因此无法举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完成的总结3DXX产品的VF来料问题,任务过于繁杂,不可能一日内完成;被上诉人布置的第三项任务不属于上诉人的职责范围。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迟到事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规定可以晚到半小时,只是相应工作时间延长半小时即可。被上诉人在明知有上述弹性工作规定且存在员工迟到行为的情况下,也从未在薪酬收入方面对员工有任何惩戒或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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