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参考答案1-4
第一次作业
你说嘴巴嘟嘟
一、填空题
1种姓制度2《狄奥多西法典》3、(意大利、法国)4、属人主义
5纠问式诉讼 6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7罗马法的复兴8
二、名词解释
1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最早萌芽于公元2世纪至3世纪。4世纪时继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逐步完善。11世纪东西教会分裂后,天主教会的体制进一步确立并逐步走向鼎盛。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依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力和义务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它反映出教会的封建性质。
2采邑的本意是恩赐物,指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在特恩权严重消弱了王权,加剧了社会混乱,不利于整个大土地占有制的巩固。为此,在8世纪法兰克王国实行了土地占有制的改革。开始实行采邑制。在采邑制下,贵族从国王那里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
务,主要是服兵役。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继承,领受采邑的贵族死后,土地便归还国王。贵族的继承人若要重新得到该土地,须重新经过授封仪式。
3、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能在普通法院起诉
三、判断正文  1×2
四、选择题 1A 2B 3B 4A5ABCD
五、简述题
1、答:衡平即是平等、公正。最早的实践者是罗马人。但在英国将它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它在英美法渊源中指的是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它作为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依赖于普通法的实施。
2、答:两者异同主要表现在:(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关于法律分
类的学说,将整个法律体系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并分别制定成文法。而英美法系则将判例法奉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主要特征,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并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大陆法系不存在判例法,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案;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重要作用。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平行的法院体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实行对抗制诉讼。
5.)重视理论和实际效用的程度以及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理
论的指导作用,法学起了重要作用。而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第二次作业答案
1、 利波伦亚2王室法院领主法院3美国4、法定继承5、《圣经》6、《参议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7、《大日本帝国宪法》8、教会法
二、名词解释
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拿破仑着手制定民法典。1804315日《法国民法典》正式被通过。之后,拿破仑于1806年制定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业法典》、1808年制定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10年制定了《法国刑法典》,这五部法典完成了拿破仑的法律体系,后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
2、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联盟各国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判断正误  1×2、(√3、(
四、选择题
1、(BC、)2B 3、(ABCD4、(AB5B
五、简述题
1、日本法是在经过长期的摸索,不断地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和完备起来的。其特点有:在借鉴外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称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后,日本主要是以大陆法系为模仿对象,先是法国后世德国;二次大战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所以说日本法是进行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
2.)巧妙的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3.)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4.)完备的日本经济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
(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
六、论述题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地位是什么?
答:《德国民法典》共分5篇,第一篇,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第二篇规定了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雇佣等各种具体的债务关系;第三篇物权法;第四篇亲属法;第五篇继承法;
其特点: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用劳动的剥削。再次是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
企业上市条件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制度作了详尽规定,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这源于这部法典是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
4.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被西方法学界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钱精制品。《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布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尽管经过多次修改,但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乌尔纳姆法典》2贝克放逐、不法申诉制度3普罗库尔学派、萨比努斯学派4《摩奴法典》5、等阶制度6弃绝罚”7、程序先于权力
二名词解释
1这是古希腊的阿菲埃尔在执政时期推行的一条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每个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条款,均可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和废除。这一制度,在当时充分显示了当政者的民主意识。
2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连结和约束。它来源于罗马《优士丁尼法典》中给债下的定义: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得法锁
3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得农村公社组织,它得兴衰约在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
三、判断正误  1×2
四、选择题  1、A 2C 3、(ABC4、(ABCD5C
五、简述题
1、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局限性。
答:1.“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力,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力的只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都处于无权地位。还有不享有公民权的奴隶和外邦人约当时人口的十分之九。突出显露了雅典民主的阶级局限性;
2.参加公民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放下手中生产参加每隔10天的会议,显然是不实际的,因而导致每次大会参加人员仅数千。
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的,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必须经过特别审查,符合条件者才能宣誓就职。
第四次作业答案
烟消云散
一填空题
1、积极受益2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3、英国4、法学家法
5、《大宪章》6、《独立宣言》7、《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宪》8、《欧洲联盟条约》
二、名词解释
1、这是教会法院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指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是由官方负责。在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向他告知起诉人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2、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即1933325日颁布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这项法律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并使依据分权原则建立起来的议会制遭到彻底破坏。它实际取代了《魏玛宪法》。
三、判断正误1.×2.3.
四、选择题1.C2、(A3、(A4、(ABCD5、(A
五、简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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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万花筒1、什么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其原则是什么?
答: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它的原则是: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和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3.经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论述题
试述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基本特点:1.欧洲联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法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欧洲联盟虽然是主权国家的联盟,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组织,它在某些领域具有主权权力,其机构具有超国家性,它有制定各种形式的政策、法规,调整成员国及其公民、法人的法律关系,所以,欧洲联盟发的性质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
2.欧洲联盟法不同于国内法。尽管它与成员国国内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它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单独的法律体系。又由于欧洲联盟法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强制执行能力,欧洲联盟本身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构,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均需依靠欧洲联盟法制度,而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国的态度。
3. 欧洲联盟法不仅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因素,同时也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4. 欧洲联盟法在欧洲统一化的运动中逐渐发展和完备,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特点,称为一个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历史地位: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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