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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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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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
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40.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它
如下三个基本特点:(1)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2)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3)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也还要受种种限制。
2005年1月
四、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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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亲复仇(日耳曼法):在日耳曼国时期,复仇是合法的,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2.圣训(伊斯兰法):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判例法(英国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件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4.法曹(日本法):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2005年10月
31.摩奴法典: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系宗教、哲学、法律的汇编,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
成,对印度法的发展、印度法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32.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见证。
33.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在位时期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实际上是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观刊教皇教令集汇编在一起,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34.伊斯兰法:在阿拉伯语中成为“沙里阿”,是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发张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35.1946年日本国宪法: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彩的宪法,其特点是: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变超然内阁为责任内阁,做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扩大了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006年1月
31.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32.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农民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33.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34.宗教裁判所: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35.《》:是伊斯兰教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2006年10月
31.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为:(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32.教阶制度我和哪吒过一天作文: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33.《年鉴》:是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包括从13世纪到16世纪时的判例,它虽然当时不是专为便利法官引用而编纂,但在事实上便利了法官引用,在客观上对于遵循先例的传统和惯例的形成起了启迪作用。
34.《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它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它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马克思称《独正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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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武家法典:是日本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规。代表性的有《御成败式目》等。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以后,武家法典成了根本法典。
2007年1月
31.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是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法律汇编。它编纂于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统治时期,由四部分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新律》。它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成为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母亲节祝福语10字短句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王国编纂的成文法典,完成于公元486—496年,它是5世纪至9
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33.共同商法:公元10-16世纪,意大利等国为解决本地商人与外地商人之间一法律问题,设立混合法庭,由各方代表参加,经过互相协商,使各方习惯一致起来;城市之间订阅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制定共同商法法规等。
34.“柔性宪法”: 指无须经过严格的修改程序就可以改变的宪法,如英国宪法。其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力也与普通法律一样,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而已。
35.日本《禁止垄断法》:就日本1947年制定的,其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事业活动,提高就业机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的、健康的发展。该法在日本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
2007年10月
31.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所制定的一部楔形文字法,它分为序言、正文
和结语三部分 ,其中规定了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等内容。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是具有代表性的早期奴隶制法。
32.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它是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也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33.伊斯兰教法学: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34.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法典用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它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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