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与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白日依山尽的意思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3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
【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杰;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当事人】刘杰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杰张其芬
【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手机用路由器上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杰
西班牙斗牛梗【被告】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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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于事故双方车辆的动态、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记载,是在查明事故发生事实基础上作出的责任认定,刘杰对事故责任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同等责任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经审核一审计算并无不当;关于刘杰提出的车辆维修费用因在一审中未提出,且张其芬不同意调解处理,可另案主张。综上,刘杰提出的上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刘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1:26
刘杰与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永安路某某某某。
负责人:丁瑞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张其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错误。首先张其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其次,张其芬没有遵守通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据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应改判张其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一审法院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基数虚大,护理费没有依据。3.张其芬应赔偿其修车费和评估费。综上,张其芬主张的损失太高,超出了其赔偿能力,也给其造成了较大生活和精神压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核算有关损失,重新确定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其芬辩称,刘杰上诉没有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紫金财险公司未发表意见。
张其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紫金财险公司、刘杰依法赔偿医疗费13290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某29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某120天)、残疾赔偿金241316.74元(52460.16某20某0.23)、护理费14400元(120元/天某102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拖车费1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4260元,合计410330.68元。许世友儿子
天空是蔚蓝窗外有千纸鹤是什么歌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8年11月21日,刘杰驾驶苏B8××某某轿车在江阴市××路××村××幢西侧通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幢西北通道叉口地段,车辆左前角与由西向东直行的张其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发生碰撞,致张其芬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杰驾驶机动车通过小区通道叉口时,未及时查明车前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张其芬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三轮车通过小区通道叉口时,进入叉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双方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张其芬、刘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女孩好听名字
2.刘杰所有的苏B8××某某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3.事故发生后张其芬至江阴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29天,共产生医疗费132587.05元。
4.2019年12月3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其芬精神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其部分挫伤脑组织切除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2)张其芬的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张其芬为此支出鉴定费4260元。
5.平安财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张其芬120000元,紫金财险公司已垫付张其芬医疗费61052.78元,刘杰已支付张其芬15000元。
6.因平安财险公司已将120000元支付张其芬,故张其芬在开庭前撤回了对平安财险公司的起诉。张其芬撤回拖车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刘杰赔偿290230.68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其芬、刘杰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杰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予以确认,刘杰应对张其芬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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