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中国农业银行运城市农行“买断工龄”的储蓄合同工,现为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上级真实反映我们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如实汇报我们的艰难处境,坚决要求合理解决我们公正、公平的合法待遇。
我们大都是1987年至1991年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统一招工录用的集体固定工,但却一直被农业银行歧视地称为“储蓄代办员”。而就在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农行仍然把我们列为“另类”,称为“储蓄合同工”。十几年来,我们全部在一线和基层从事着会计、出纳、信贷等最艰苦的工作,而领的却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且剥夺了我们平等就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0岁左右的我们,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收入者,最后却被自己为之奉献了十数年的农行一个个地在数年间以“买断工龄”的非法手段无情地解除了劳动合同、推到了社会。作为全球百强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这样的用人机制与现阶段改革发展难道相吻合吗。试问农行,让我们今后如何就业,如何生存?
经过几年来的思考,以及近期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了解,我们对农行“买断工龄”政策的合法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我们认为农行实施“买断工龄”的政策与党和政府的构建和谐社会
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买断工龄”的做法既不规范也是不合理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承认和保护这种所谓的“买断工龄”。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来就没有出台“买断工龄”的政策和文件,而是一直强调有能力的企业不能把员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国家《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买断工龄”的做法是违法的。
一、 申诉原因及理由:
话费查询中国电信(一)农行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法!
农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七条的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废止了以往的契约,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单方面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其第六条、第八条则纯粹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储蓄合同工一律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此次签定劳动合同时,不愿签定劳动合同的原储蓄代办员………用人
单位将于其解除劳动关系。”众所周知,我们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了十年。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均已具备、符合“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农行在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单方面剥夺了我们的选择权利,随意放弃了法律的约定,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二)运城农行在我们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
农业银行在制定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在制定我们的工资标准时实行的是“对半”政策,即“正式工”工资标准的一半,如“为什么usb无法识别正式工”工资为800元,我们仅400多元。这样,由于我们的档案工资太低,不但与本单位所谓的正式工无法比拟,而且与社会平均工资都有很大差距,这为所有“储蓄合同工”以后遭受到的一系列歧视性政策批上了“合法”的外衣:“1、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时由于工资基数太低,所以交纳的社会保险标准也随之降低,退休后的工资也必然非常可怜;2、“买断工龄”时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也由于工资低而与“正
式工”差距拉大近10倍。”即使这样,农业银行仍然制定出各种非人道政策,用各种方法克扣我们的工资,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我们基本只能领到100多元的工资,有时辛辛苦苦工作后,因为被考核成负数还的从家里倒贴钱上班,从而使我们的生活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于过去的“地主”、“资本家”有何区别。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三)运城农行以执行的是有关文件为由,拒不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违法!
由于运城农行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一直不为我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一拖就是10多年,仅仅于2002年在无法拖延的情况下开始为在职的“储蓄合同工”缴了养老保险金(但1992年至2002年10年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被其恶意拖欠不缴)。这致使2002年前“买断工龄”的储蓄合同工在无法享受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情况下,就被推向了社会。致使我们今后的生存保障无法解决,社保、医保均无着落。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
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④失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
(四)农行“买断工龄”的政策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街机拳皇97出招表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3、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4、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5、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数年来,运城农行在实行“减员增效”过程中,实行的是层层下硬指标、定死任务的做法,一些领导急功近利,为完成任务,急于捞取政绩而媚上欺下,大会小会作动员。在政策解释上,声称“目前只是政策性减员,今后还有更残酷的机制性减员”,“减员政策会一年不如一年好”,“今年不下决心,今后上不了岗,就不签合同,按终止合同处理”“机构撤并的储蓄合同工,原则上一律自谋职业或清退”,“减员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在六月低完成”等等;在具体操作上,待岗下岗、考试考核、末位淘汰,暗示诱导、收入上克扣等等花样百
出。我们在承受繁重工作的同时思想上造成了极大的震荡,绝望中迫使我们匆忙作出了抉择,“买断”了自己为此辛勤努力奋斗十几年的工作,“买断”了自己和家庭以后的生活来源,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严重破坏了党和众的关系,破坏了政府和众的关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不堪设想的后果。
(五)“买断”时执行价格标准的严重不公!
自2000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逐年实施“减员增效”政策,其主要形式为内退和”买断工龄”,同为“减员增效”政策,但在支付的改革成本上却差异甚大。对内退员工,农业银行不仅为其支付充足的工资,还为其支付充足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体现了极大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首先,农行认为的我们身份差别就不对,农行方面认为我们是储蓄合同工,同所谓的正式工不同,仍然把职工分为三六九等,仍然实行身份有别的待遇,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政策,践踏了《劳动法》的尊严。其实,早在数年前我国就已经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连临时工
这一概念都不复存在,全部实行了合同制管理,全体员工都是合同制职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都要依据合同关系来管理和约束,而且多年来我们已经与正式工混编混岗,战斗在一线艰苦的岗位上。既然在岗位面前已经同等待遇,做到了同工,为什么在工资收入方面不能做到同酬呢?
(一)、解决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1、《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上级公正执法,解决农行在我们工作期间违反《劳动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裁定农行补偿并赔偿
由此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其次,裁定农行的这种以国税地税税种“买断工龄”为手段,美其名曰“自谋职业”的这一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做法违法,裁定农行补偿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粉饰太平、欺骗员工,农行从2001年后将买断工龄改称“自谋职业”,而〈〈2000年全区农行工作会议精神〉)所有文件中都叫“买断工龄”,其中声称“凡3月底以后清退的,不执行买断”)。
(二)、赔偿我们工作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文件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首先请求裁定农行解决并赔偿我们上班期间违反劳动法同工同酬规定而形成的档案工资基数太低而少领
的工资25000元(5年×5000元=25000元,因1995年劳动法实施至2000年所以算5年,5000元为与“正式工”工资差距平均数);其次由于农行在我们工作期间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我们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必须另外赔偿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赔偿金60000元【〖5年×(12月×200元)×5倍〗=25000元,因1995年劳动法实施至2000年所以算5年,200元为2000年前5年最低工资平均数。】
(三)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
一是“买断工龄“的储蓄合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生日感谢词1992年农行统一参加社保这段时间,是国家视为缴费年限的工龄,理应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农行应依照《劳动法》规定统一为我们按照同行业相同工龄“正式工”标准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中单位应承担部分(含利息)。因为欠缴社会保险农行应付全部责任,所以补缴的个人部分的利息全部由农行承担。三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3大学生恋爱的利与弊条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共中央、国务院19
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订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而农行尚未破产,更有能力、有义务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直至缴到我们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四是补发“买断”储蓄合同工过去应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以上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请劳动、社保、税务各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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