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依法履行出资方案
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与处置
2017年3月,在北京的一次民办学校法律财税专题的会议上,有一位民办中小学的董事长问演讲嘉宾,该嘉宾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知名律师,这位董事长说:“按照现行的政策,分类之后,我们的学校只能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实,营利不营利我不在乎,关键是我们学校还有着庞大的资产,土地100亩,房产3万平方米,这个我舍不得,如何处理?”该律师的建议是:“成立一家公司,将学校的房产和土地转至公司名下,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租赁给学校,向学校收取租金。”
据了解,持有这种想法的举办者不在少数,仍还有一些专家继续给出这样的建议。这个方式是否可行,分类管理之后民办学校的资产状况如何,租赁方式存在着哪些风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产如何处理?
一、对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法律政策上有何说道?
第一,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后面简称为《民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
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通俗而言,法人组织对于出资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所形成的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完全由学校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出资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民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这是进一步强调了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有强烈的法人财产权意识,否则很容易出现侵占学校财产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第二,学校正式设立后,出资者要履行资产过户义务。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面简称为《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田老师提醒大家,在国家层面上,原来仅对民办高校提出“资产过户”要求,如今则变成了任何层面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都要进行“资产过户”。元宵节朋友圈文案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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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有一个如何理解的问题,“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是指哪些资产呢,是不是指学校正在使用的全部资产?法律上没有更细的解释,如果结合法律政策和现实情况来看,部分民办学校是租赁他人的房子办学,如小区配套学校或者幼儿园、培训机构、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举办的学校等,这类民办学校显然很难要求把土地、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核心原因是出资者对这些土地和房产并没有专有使用权和所有权。
田老师认为,这项规定实际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这些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是出资者购买和建设的,并且拥有完全的产权;二是出资者用于办学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作为办学的出资登记在学校的账簿上。这两者完全具备了,才能成为出资者用于办学的出资。
明白了上面两点,我们再来谈一谈,出资者用在办学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是不是一定要过户到学校的名下呢?目前全国对于民办学校的原始出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民促法》只是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新政策中均有类似的说法,说明学校的办学条件要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差不多,但并没有强调是学校对用来办学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要拥有专有使用权和产权。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对注册资金有要求,但实在是少的可怜,有些地方只要满足最低
注册资金3万元就可以,这与申办学校的设计规模根本不成比例。弄清这些后,我们明白,出资者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租赁给学校办学。但也有例外,学校在筹设之初,因为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出资者只能以自己(个人或机构)名义先拿到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出资者名下。这种因为办学拿到的教育用地(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都应该算作是办学的出资,学校拿到法人资质后,都应该过户到学校名下,而不应该成为出资者的资产。核心原因是教育用地属于特殊性质的用地,如果不是用来办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很难获得教育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应该专项土地专项使用,除非是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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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办学校终止后,学校资产应当依法处理。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资产处理分为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依法清偿程序。《民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学校资产清偿的程序:首先是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是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是偿还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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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程序是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又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情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法处理的主要依据则是股权或者出资比例。
有两个特殊情况,在此提醒。如果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转为非营利性学校,学校终止后清偿后,还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剩余后的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的民办学校如果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将原来的学校进行终止,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对现有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哪些属于出资人出资部分、哪些属于捐赠的、哪些属于国有资产,还有哪些属于学校发展积累的,然后按照新的学校重新审批,重新登记。这里面有些问题现有的法律政策没有明确,如这些不同比例的资产在新的营利性学校是否按照股权进行组合,一些捐赠或学校发展积累资产由谁来负责监管,这些资产包含国有资产是否也要委派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经营管理?这些问题在中央层面没有理清,却把皮球踢给了地方,让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在没有得到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地方似乎也没有更有效的解决措施。田老师发现,已出台的十四个省市的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为现有学校选择为营利性学校留下了很多悬念。
二、现有民办学校在转设过程中的资产处理问题
第一,已在学校名义下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能否转移到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
现有学校本身的法人属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非营利性学校,都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仍然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只需要修改学校章程,重新登记即可,学校一直处于存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把学校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转移到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显然违反了《民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的规定。毋庸置疑,这条路显然是不通的。那么,现有学校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实存在着原有学校终止,财产清算问题,这为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转移到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提供了可能。可按照新政要求,需要明确学校资产权属,也就意味着并不是学校所有资产都属于出资者的,即使转移也只是出资者的出资部分。另外,此时的学校已经是营利性的,其资产的管理和处理要遵循公司法,其实已经没有转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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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资产由学校转移到个人或公司名下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这里的要讲的风险除了第一条谈到的法律风险外,另外的风险就是税收风险。我们目前针对民办学校所减免的房产税、契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主要针对的是学校自身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产等。土地和房产租赁后,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已属于经营性资产,上述各类税种不但不能减免,而且还要加上租赁税和所得税等。另外,购置土地、房屋建筑以及房屋折旧等费用均不能利用学校资金,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超过学校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必然会加重出资者的负担。对于非营利性学校而言,还可能因为投入成本少而影响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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