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xx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非xxxx社会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xx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xx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适合社会主义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开办私立学校的个人应具有xx项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一定的启动资金。按照办学规模,办幼儿园的开办费是5?10万元;举办基础教育的学校启动资金为:小学20?30万元,初中40?50万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80?10万元,最后100元?10万元;举办九年义务制学校(小学、初中)60?80万元;12岁的学校(小学、中学和高中)120?10万元;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培训专业类型和办学规模确定启动资金,一般为
10?50万元;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文化体育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以及卫生、消防安全设施;
(五)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现行的设置标准。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xx和省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普通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xx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组织实施以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xx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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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澳门、台湾省与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
(4)捐赠的学校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聘任校(园)级高级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十一条审批xx应当自正式受理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元旦是中国节日吗
如果你同意成立,你将获得批准成立。不同意成立的,要说明理由。设立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多来,保荐人要多关注xx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xx提交下列材料,供xx审批:
(一)批准文件的编制;
(二)设立报告;
(三)学校章程、第一届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四)办学经费来源、办学场所、教育教学设施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校长、教师、会计师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xx后,应当组织进行实地综合评价。符合标准的,批准设立;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xx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申请人。如何共享一台打印机
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由xx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
审批xx应说明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必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
经营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学区、教育分支机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层次、类别和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私立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或者理事会董事会依法由5人以上组成,包括发起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各成员应报xx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人应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和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先报审批xx核准,再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审批xx另行制定和。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条件。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员,双方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
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xx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招收、录取学生。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xx备案,刊登招生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备案、登记的招生广告,不得刊登。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第二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执行xx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必修课应使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在民办学校内进行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xx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xx有关规定发给经审批xx验印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学生,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根据xx有关规定发给xx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收费及管理按照xxxx、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则》(发改价格30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了创造稳定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存入审批xx指定专户,由审批xx监控使用。当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值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学校可以将风险保证金临时用于学校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的50%,且
支出部分应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足。
在民办教育机构停办且经审批xx查实无xx问题6个月后,方可全额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的发展基金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xx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
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xx等。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xx批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xx核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名称、类别、层次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xx批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xx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网王同人 寂寞轻风第四章扶持与奖励
社保缴费比例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并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六条市xx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以社会捐资为主,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组织开展民办教育教研和教学评估活动。公司员工守则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xx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xx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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