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查对制度
9、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0、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瓢鞋
13、分级护理制度
1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15、危急值报告制度
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7、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凡第一个接待患者的科室和医师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
二、首诊医师负责安排患者的诊疗事宜,详细询问病情并体检,详细记录病史,及时给予初步诊断。同时开具各项必要的检查申请单及初步药物处方。
三、首诊医师发现涉及他科或确系他科的患者时,应写好病历,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科。
四、对于经首诊诊治后必须留院观察的患者,该医师应负责对接手诊治的医师进行床旁交班,并对病人家属说明由该医师继续负责其诊治。
五、凡是患有多科疾病或诊断未明的患者,应当经所有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后,根据此次发作的主要疾病,确定转由相关专科医师负责继续诊治。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
六、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需做相应处理后方可行辅助检查及转科。急、危、重症患者行辅助检查及收住其他专科时,必须有医务人员陪同。
七、如患者确需转科,在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师负责联系安排。如需转院,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联系上级医院或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落实好接待医院后方可转院。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关联词语分类一、实行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制度。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2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下午巡视一次。
二、医护人员查房前准备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和检查器材等,经治的下级医师报告病历摘要、当前病情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分析病情,确定必要的检查,作出明确的指示。
网游排行榜(一)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护士长参加。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决定院内外会诊并主持会诊,决定出院、转院问题。及时处理下级医师的医疗报告。抽查医嘱、检查病历质量,审阅出院病历。介绍国内外先进的医学理论和诊断方法,结合临床病例分析诊断,帮助下级医师提高业务水平。周记中秋节
(二)主治医师查房,带领住院医师、进修医师等对分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对新入院、
疑难、重危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指导下级医师操作,决定检查、手术、会诊、转科、出院等日常医疗事务。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效果,掌握分管患者病情变化,参加危重病例抢救,处理下级医师医疗报告,执行上级医师的医嘱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工作。检查病历,帮助下级医师提高病历质量。负责解答患者病情咨询。
(三)住院医师查房,巡视所有患者,重点巡视重危、疑难、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结果,提出初步检查或意见。主动与患者交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执行上级医师的医嘱,记录各种查房意见、讨论记录,提高病历质量。带教实习医师。
三、会诊制度
为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进一步加强院内外会诊管理,提高会诊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院内会诊
(一)普通会诊
1、申请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单由医务人员送至会诊科室并在会诊记录本上签收。
2、申请会诊的医师必须明确书写会诊目的,会诊前应将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会诊时由申请科室住院医师或者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医师一起诊视患者。会诊医师必须认真详细地在会诊申请单上书写会诊意见,会诊意见中应明确针对会诊目的的意见。
3、会诊医师原则由主治医师以上能胜任会诊的医师担任,或由科主任授权医师担任。会诊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写好会诊记录,并在会诊单上注明会诊时间,交给邀请科室。
4、如连续2次会诊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者,会诊科室应及时请被邀请会诊科室的主任进行会诊,必要时请医务科协调落实会诊,以提高会诊质量。医务科在抽查病历时加强对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门诊患者需要会诊时,首诊医师要督促患者及时到相关科室会诊,并关心会诊结果。对病情较重、行动不便的患者,首诊医师可电话联系会诊医师到场会诊。
(二)急会诊
1、住院患者急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科室直接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医师遇疑难问题不能解决,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汇报。急会诊由各科值班主治医师承担,主治医师另担负抢救任务时,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医师前往急会诊,任何人不得推托。
2、重大或者疑难抢救病例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向科主任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全院急会诊:危重患者抢救需要多科室会诊者,可直接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医师或医务科(值班期间汇报总值班),受邀科室医师应立即迅速前往会诊,适时报告科主任。医务科、医院总值班应立即到现场组织协调抢救,并汇报分管院长。
(三)多学科会诊
1、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确定参加会诊的医师、时间和地点,并在会诊单上签名后送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通知有关医师参加会诊。
2、多学科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并安排人员详细记录,业务院长及医务科参加。
二、外出会诊
(一)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院不负责非医务科安排的本院职工的任何院外医疗活动。
(二)外院邀请本院医师会诊,经本院医务科批准,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派的医师前往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情况汇报医务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报告所在医务科。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
地热回水管不热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出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邀请医疗机构负责。医师的会诊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理。
三、远程会诊
1、申请会诊的主管医师报告科主任同意后向计算机中心提出会诊申请,计算机中心根据科室申请确定会诊医师。
2、科室详细准备会诊所需的病例资料,计算机中心负责上传资料及信息系统维护。
凹怎么读3、主管医师、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参加会诊,双方就患者病情及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交流、协商。初步确定诊断及诊疗方案。
4、主管医师根据最终会诊结果及时和患方沟通,共同决定下一步诊疗方案。
5、远程会诊费用由患方承担。
四、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室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科室接班。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的事项向值班医师交待清楚。危重患者进行床旁交接,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签字,并注明日期时间,接班医师一经签字,所辖区域的医疗工作由接班医师全面负责。
三、值班医师对危重患者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的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入院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及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四、值班医师遇有医疗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协助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其他特殊问题可请总值班、保卫科等有关科室处理。
五、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呼叫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事离开时(急诊抢救、会诊),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士应记录离开的时间、去向及联系方法。
六、接班医师未到,交班医师不得离开。
七、每日上班前,值班医师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待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八、实习医师、助理医师不得单独值班。进修医师值班须经医务科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九、值班医师有特殊情况需调班时,必须取得科主任(授权人)同意。
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力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度量衡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 (ml)、千克 (Kg)、克 (g)、毫克 (mg) 等书写。
(五)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六)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七)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八)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手术、输血、自费药的使用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九)按规定真实、客观地完成患者评估制度相关内容。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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