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琴、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
江文琴、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智能电视哪个牌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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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5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一帆洪培花陈石 
【审理法官】邱一帆洪培花陈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文琴;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陈金良 
【当事人】江文琴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陈金良 
【当事人-个人】江文琴陈金良 
【当事人-公司】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沈惠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高宁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谢志伟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王小兰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惠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高宁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谢志伟北京观韬中
梦见被追赶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王小兰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惠斌高宁谢志伟戴佳敏王小兰周玉坤 
【代理律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文琴 
【被告】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陈金良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文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43.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8:31:00 
江文琴、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天竺山某某。
     法定代表人:燕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伟,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
     负责人:周助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文琴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民委员会、陈金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文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43.8元予以退回。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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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伟达
白毛女歌词书 记 员 林剑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皮草怎么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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