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华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爽谷升史晓亮
【审理法官】张爽谷升史晓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情侣大全【当事人】王晓华;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晓华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晓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年即将结束的感言
康乃馨花代表什么【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晓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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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王晓华诉请要求确认违法的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非紧急救助中心对王晓华的转办行为,但该行为不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请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晓华对市政府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6:2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行政起诉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王晓华认为12345热线在受理其投诉后未将其投诉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为违法故起诉,故12345热线的转办行为是否是可诉行政行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北京123某某热线是政府设立的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接听市民来电等方式,解答公众咨询,受理市民的
诉求、问题与建议。12345市民热线在受理市民投诉后的转办行为,是投诉处理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该转办行为并不能直接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被诉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王晓华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晓华不服一审裁定,认为12345市民热线在受理其投诉后的转办行为不但直接对其作为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万福公寓所有业主甚至周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产生了影响,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王晓华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68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王晓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华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初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老师祝福语 王晓华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晓华诉称,其是北京市昌平区万福公寓的业主。万福公寓水井里的水在2018年3月份就出现了油漆味和汽油味,王晓华多次拨打12345热线,要求北京市非紧急救助中心将情况反映给环保局等及投诉有关机关不作为,12345热线却没有把情况转给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只转给了昌平区人民政府,导致至今没有任何人和部门给王晓华回电话,也没有人到公寓来查污染源问题。因昌平区人民政府不管涉案水井污染之事,王晓华向法院起诉了昌平区人民政府,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审法院一致认为,昌平区人民政府并不具有直接解决王晓华提出的井水被污染问题的法定职责。故王晓华只能起诉北京市人民政府非紧急救助中心不将其的投诉转到有直接解决王晓华提出的井水被污染问题的法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造成至今没有部门来调查及处理万福公寓水井水被污染。王晓华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非紧急救助中心对王晓华于2018年4月份打给其的投诉万福公寓水井水被污染的电话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行政起诉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王晓华认为12345热线在受理其投诉后未将其投诉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为违法故起诉,故12345热线的转办行为是否是可诉行政行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北京123某某热线是政府设立的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接听市民来电等方式,解答公众咨询,受理市民的诉求、问题与建议。12345市民热线在受理市民投诉后的转办行为,是投诉处理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该转办行为并不能直接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被诉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王晓华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晓华不服一审裁定,认为12345市民热线在受理其投诉后的转办行为不但直接对其作为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万福公寓所有业主甚至周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产生了影响,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济南高校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王晓华诉请要求确认违法的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非紧急救助中心对王晓华的转办行为,但该行为不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请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晓华对市政府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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