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对第三次分配的影响-123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对第三次分配的影
论文关键词:第三次分配捐赠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论文摘要:影响第三次分配的因素很多,其中税收制度是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指出个人所得税的不同课征模式,对鼓励和激发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具
有不同的影响;分项课征模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该模
式不利于捐赠退税的实现;税率设置上不能有效的激发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
而且对捐款人的待遇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公众和组织自愿的将可支配收入或财产直接或间接地捐赠给其他人或组织,从而实现国民收入的分配。第三次分配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关爱、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公众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力量。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其中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对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
影响。我国现行的分项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项课征模式不利于捐赠退税的实现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款,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允许社会公众的捐赠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就存在捐赠的退税问题。捐赠人能否顺利的实现捐赠退税是影响个人捐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也是税收优惠政策得以真正实施的保证。如果捐赠人在进行捐赠退税时因成本过高而无奈放弃的话,那么所谓的优惠政策就形同虚设,不会真正地起到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捐赠的作用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课征模式,也就是将个人的所得分成11项,分别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同时取得多项收入,在进行退税时,就需要分别按照归属不同所得项目的捐赠额分别进行退税。这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理捐赠退税时比较麻烦,退税成本很高。尤其是在退税手续繁杂的情况下,问题更为突出。以工资薪金所得捐赠为例,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捐赠退税手续需要10道程序,即纳
税人向慈善机构或政府行政机关捐款,慈善机构或政府行政机关出具捐赠收据,纳税人将收据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财务处工作人员计算减免抵扣税额,修改当月工资扣税额,修改税务明细申报表,填报税收缴款书一式四份,到银行送税收缴款书,回单位做账,
下月恢复原工资明细,最后工资条上减免相应税款。上述手续全部完成需要历时近2个月。这里提到的仅仅涉及工资所得的捐赠,如果该纳税人同时有多项所得,就需要分别确认捐赠人捐款的所得归属而分别办理退税。例如,某公民某月所得为工资3600元,劳务报酬所得2800元,利息所得1000元,如果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除额为600
元,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额为600元,利息所得允许扣除额为300元。如果
该纳税人捐款1500元,那么就要分别办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
所得的退税手续。在分项课征模式下,一般都实行按月或按次交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捐赠人在一年内多次捐赠的话,就需要多次办理退税,因为按照现行制度
规定,捐赠人允许抵扣的捐赠额只能从当期所得中抵扣,上一年度的捐赠或者
上一月份的捐赠是不能拿到本年度或本月份进行抵扣的。例如,某公民每月的
工资所得为3600元,允许抵扣的最高捐赠额为600元,如果该纳税人在2月份
捐赠300元,那么,这300元只能从当月的工资所得中抵扣,假设该公民在当
月没有申请抵扣,在6月份再次捐赠300元,那么虽然该公民合计捐赠了 600 元,但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也只能是300元,2月份捐赠的300元是不能拿到6
月份进行抵扣的。如果纳税人在一年中多次捐赠,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就科举制的影响
需要多次办理捐赠退税,看看上面的程序,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以2005年为例,我国民政部门接受的个人捐款约17亿元左右,而要求退税的人数几乎为零,概
因退税手续过丁•繁杂而宁愿放弃。退税的繁杂抵消了税收优惠对捐赠积极性的
激励作用。相比较而言,综合课征模式要简便得多。首先,在综合课征模式下,
由于将个人的全部所得合并按照同一税率进行纳税,因此,对于捐赠人的捐款,
有关于月亮的诗句小青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统一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计算给予一次性退税,无须分项分别
处理。另外,综合课征模式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即使是
多次捐赠,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同样可以从税务机关一次性得到捐赠退税。
税率设置无法激发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
分项课征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税率设置上主要是采用比例税率。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分项课征制度所列举的所得中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都实行比例税率。不同的税率对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会产生不同影响,累进税率显然要比比例税率更能够激发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而且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越高,这种激励作用也就越强。在累进税率下,由于边际税率递增,纳税人可以考虑在临界点上进行捐赠,可以降低所适用的最高税率。假设超额累进税率表。
如果某人某月所得为10100,若他捐款100元,则他本月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3000元,若不捐款,则纳税3060元,纳税人捐款100元,所缴税款减少
了 60元。但是在比例税率下,假设税率为30%,若他不捐赠,则纳税3030元,
若捐赠100元,则纳税3000元,捐赠100元,所缴税款减少30元。由于综合
威尼斯河道变清出现海豚课征模式主要采用累进税率,所以能够更有效地激励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
分项课征模式对捐款人的待遇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税收政策规定,捐赠抵扣标准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体现了公平原则,所得多,纳税多,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也多。在分项课征模式下,会存在所得相同的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导致相同所得的捐赠人捐赠扣除待遇上的不公平。假设甲乙丙丁四个人某月获得相同的所得3600元,甲是工资薪金所得,乙是劳务报酬所得,丙是工资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各1800元,丁是利息所得3600元。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允许抵扣标点符号的正确用法
的捐赠额为600元,乙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元,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为840元,丙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工资所得200、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允许抵扣的捐赠
额为360元,丁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元,允许抵扣的捐赠额是1080元。在没有捐赠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上述四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甲是175元,乙是560元,丙是210元,丁是720元,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四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差别很大,其中,虽然丙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耍高于甲,但是允许抵扣的捐赠额却比甲小,这样就造成了纳税多,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小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在综合课征模式下,则能体现公平原则。例如在综合课征模式下,有甲、乙、丙、丁四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00元、5000 元、8000元和12000元,按照前面所给出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甲需要纳税300元,乙需要纳税900元,丙需耍纳税2000元,丁需要纳税4200元,允许低扣的捐赠额为甲900元,乙1500元,丙2400元,丁3600元,很显然,纳税多的,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也多。
小学英语试卷参考文献:
1. 王丽华.完善我国捐赠人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治论丛,2006
2. 张若斌.慈善捐赠,想起你我就累•税收之痒[N].上海金融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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