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10
张娜拉圈钱【字 号】渝教民办[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8〕8号)
断章取义造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中等学校,适用本规定。
  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中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中等学校的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适应需求,合理布局,注重内涵,规范管理”原则,促进民办中等学校发展,保障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民办中等学校与公办中等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金福珠 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并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民办中等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教委委托受理筹设和正式设置申请;
  (二)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行为负责管理,发放办学许可证、开展年度检查、发布相关信息;
屏幕亮度怎么调
  (三)开展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并备案;
  (四)组织表彰奖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dnf 召唤加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中等学校的审批和统筹管理,定期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中等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督导部门应对民办中等教育的督导工作予以指导。
  第七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或筹设)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历史记录回
  (一)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中等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申请设立普通高中应达到《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
  (五)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场地,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证书,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民办中等学校申请者应当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拟举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简介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如为股份制学校,应明确股东构成及股权份额比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及权属证明文件。
  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7.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的有效证明(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二)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筹设学校验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5.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件,骨干教师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的民办中等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的
学校名称应明确为“×××职业(技术)学校”字样;普通高中的学校名称应明确为“×××中学校”字样。
  筹设的民办中等学校在校名后缀以“(筹设)”字样。
  民办中等学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渝都”、“陪都”、“西南”等字样,不以中国和外国名的简称冠名,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本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不使用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当与公办学校校名有明显的区别,不得与公办学校校名混淆。
  第十一条 筹设或正式设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