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继续将这部分退税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注意,不是免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汽车维修技术基础 不征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从所得税原理上不应征税的收入,从相关性原则出发,既然这部分不计入收入,相关费用和成本当然不能扣除。因此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你可能会问:不征税收入如果成本不能扣除,那还叫不征税收入吗?应该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还是可以区分的,比如说符合条件的国家给的购置环保设备的补助,就属于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这个用财政拨款买来环保设备你就不能扣除他的折旧。这和免税收入是不同的,免税收入是国家对于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可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
感谢妈妈的短句 以前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有一点要特殊说明,财税【2008】第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恢复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5年11月28日起追溯执行。条件是企业必须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与财税[2000]25号文唯一的区别在于将执行起点由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修改为“自获利年度起”。相对而言,考虑到企业计算获利年度时一般允许弥补法定亏损,财税[2008]1号文件的措辞就显得更加准确一些。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上是指弥补亏损以后有盈利的年度。
另外,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通知此处所说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指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前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享受类似优惠。
某公司是新办软件企业,成立于2007年10月,在2007年已经被信息产业局认定为软件企业,并经税务审核认定,在2007年公司没有利润,但2008年开始有微利。该公司虽然不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所说的新办软件企业,但是该公司依然有资格获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优惠,虽然08年以前执行的是财税[2000]25号和财
税[2002]70号,08年以后执行的是财税[2008}1号文,但是二者内容上是一脉相传的,并不矛盾。作为一个07年10月份成立的软件企业,该公司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所附录的新办软件企业审批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审批合格后就可以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该公司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此该公司2008年1月1日以后提出优惠申请,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依据2008年1月1日以前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2]70号这两部实体文件审核该公司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软件企业申请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瑞典人口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课外阅读调查报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make的用法
龙 成语 这7个条件除了第一条外均是企业在向省信息厅认定软件企业时就必须具备的条件,新办企业第一年通过审批后,以后四个优惠年度均要通过年检,年检时需符合认定时同样的条件并提供同样的资料证明(红字部分要展开提供具体哪些证明材料:职工清册以及学历、技术职称证明;研发费用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帐;其中后两项明细帐需要在汇缴鉴证报告中予以单独披露)。
(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主办单位一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习惯,2007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在2008年第一季度公布。2008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会在2009年第一季度公布。比如,2008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会同信息产业部(已经改组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513号),只有按照该文件列入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目前江苏省内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试点地区只有南京,但随着布局地区的扩张,会有越来越多的二级城市列入范围,苏州园区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也能享受到优惠,文件当中规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该怎么理解?即在过了两免三减半的两免年度,就可享受10%的征收率。
(四)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设定了一般扣除原则,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次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就利用了实施条例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个特别授权条款,对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给予了全额一次性扣除的待遇。
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列支范围包括十个项目: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在执行财税[2008]1号文件时不可简单地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等同于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否则1号问根本没有必要放弃上位法的统一概念不予使用。
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不属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部分,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不宜全额扣除,而仍然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进行扣除。
另外,软件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享受职工培训费用全额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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