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务政策及相关解释
2013税务政策及相关解释
1、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执行中企业应该注意的地方。公司能否将房产原值中土地价值部分按20年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比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39亩),支付价款3120万元(每亩8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0.12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88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0.12万元/平方米=2880万元)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312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0.1男宝宝取名2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3120今天几点立夏万元。迪加奥特曼主题曲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比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但企业所得税前折旧与摊销的扣除,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即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土地使用权仍然只能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确认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据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
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电子商务是干什么的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免税分红如何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
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需要备案的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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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朝闻道 夕死可矣的意思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外,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仅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不适用非法人企业。
6、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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