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1.15
【字 号】粤价[2012]22号
dnf女圣职者加点∙【施行日期】2012.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22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
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天平座性格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
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就近出口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四、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适当减免停车收费。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安全行驶有关规定的,各级公安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
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车 型 分 类
拖车费
吊车费
10公里以下
11-20公里
21-40公里
41-60公里
60-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
不分路程远近
二轮摩托车
48
84
120
156
180
240
120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96
156
204
龙门石窟在哪240
300
360
京华烟云结局120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如何合理避税240
288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336
384
432
480
600
2-5吨(含5吨)货车、21-50座客车
300
360
408
456
504
540
720
起吊这四栏所列车型的作业难度大,吊车费可上浮不超过5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60
408
456
504
552
600
840
8-15吨(含15吨)货车
480
528
576
624
672
720
12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540
600
648
696
744
780
1440
注: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
2.本表所列吊车费标准是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标准。吊车费不分里程远近按次(完成事故、故障车辆起吊的全过程为一次)计收。起吊公路路面外(车体超出路肩)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由事主双方协商确定。
3.拖车里程以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行驶里程超出前一段而不足后一段的,按后一段的拖车费标准执行,如行驶里程为20.1公里的拖车费执行21-4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
4.拖车费、吊车费应分开计收,只拖未吊的只收拖车费,只吊未拖的只收吊车费。
5.受车主委托,搬运、倒装事故、故障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的搬运、倒装、理货费用由车主与搬运、倒装、理货单位(人员)协商确定。
6.事故车辆路面清理费。事故、故障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驾驶员)还应向清理单位缴交路面清理费,一般事故100元,重大事故200元,特大事故300元。现场路面不需要发生清理业务的,车主(驾驶员)不用缴交路面清理费。
7.广州、深圳地区高速公路和京珠北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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