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请假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规定请假工资如何计算
请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请求在一定时期不工作或学习或有特殊事情。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请假工资要怎么算呢?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劳动法规定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希望能帮到你。
调查军团劳动法规定请假工资计算方法1、事假1 天扣薪: 标准工资/(当月自然天数-8 天);
2、病假1天扣薪:标准工资/(当月自然天数-8 天),发放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自然月天数*0.8 故病假1 天最后所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然月天数*0.8 ]-[ 标准工资/(当月自然天数-8 天)]
3、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平时工资*150% 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平时工资*200% 法定假日工资:平时工资*300%
劳动法请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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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怎么报考专升本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
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镜双城每个人物结局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炙手可热的原意
请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1)、对在12 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 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
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  5 年,按45% 发;满  5 年不满10 年,按50%发给;满10 年不满20 年,按55% 发给;满20 及以上,按60% 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 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 发给。
(2)、对在12 个月内病假累计满  6 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 年,按40%发给;满10 年不满20 年,按45%发;满20 年及以上,按50% 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 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 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3)、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10% 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4)、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 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 发给。
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适合各种心情的朋友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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