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
⼯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
1.什么是⼯伤保险?
⼯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是指劳动者在⽣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活保障所需。
2.参加⼯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伤保险的职⼯发⽣⼯伤后,可以按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额享受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医疗、⼯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活保障待遇等,⽣活保障待遇包括⼀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解决职⼯⼯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活保障等问题。
3.建筑业职⼯必须要参加⼯伤保险吗?
建筑业职⼯参加⼯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前部分建筑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线建筑⼯⼈特别是农民⼯
⼯伤维权能⼒弱、⼯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之前,必须为职⼯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4.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企业应依法参加⼯伤保险,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建筑施⼯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对不能按⽤⼈单位参保、建筑项⽬使⽤的建筑业职⼯特别是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
按⽤⼈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应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伤保险费。以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5.建筑业职⼯参加⼯伤保险,个⼈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三条、《⼯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职⼯参加⼯伤保险,所有费⽤由⽤⼈单位缴纳,职⼯个⼈不缴费。
6.建筑⼯地按项⽬参保后,哪些⼈员将纳⼊保障范围?
建筑⼯地按项⽬参加⼯伤保险后,⼯伤保险将覆盖项⽬使⽤的所有职⼯,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
包单位使⽤的农民⼯。即本建筑⼯地按项⽬参加⼯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施⼯中发⽣事故经认定为⼯伤的,均可按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7.为促进建筑业职⼯参加⼯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实⾏以建设项⽬为单位参加⼯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伤保险⼿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许可⼿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程安全施⼯的具体措施之⼀,安全施⼯措施未落实的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许可证。
8.建筑业职⼯发⽣⼯伤后该怎么办?
发⽣⼯伤后处理简要流程图职⼯发⽣⼯伤或者患职业病
⼯伤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
⼯伤康复
生日祝福网劳动能⼒鉴定
⼯伤保险待遇⽀付
简要办事提⽰
东风起亚k2(1)⼯伤认定。⽤⼈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并按照《⼯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伤医疗。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享受⼯伤医疗待遇。职⼯⼯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伤职⼯⼯伤所需费⽤按规定从⼯伤保险基⾦⽀付。
(3)⼯伤康复。⼯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4)劳动能⼒鉴定。职⼯发⽣⼯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伤后,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包括⼯伤医疗期间待遇、⼯伤医疗终结后⼀次性发放的待遇、⼯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死亡待遇等。
⼯伤认定
9.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伤?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
(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10.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伤?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
(1)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
职⼯虽然符合《⼯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3)⾃残或者⾃杀的。
12.⼯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梦见大蛇是什么预兆
⼯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13.⼯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申请⼈应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单位在注册地和⽣产经营地均未参加⼯伤保险的,农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产经营地进⾏⼯伤认定。
14.提出⼯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伤认定申请表。
(2)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需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15.什么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个⼈⽆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资⽀付凭证或记录、⼯作证、招⼯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施⼯企业应依法与其职⼯签订劳动合同,职⼯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能⼒鉴定
16.什么情况下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职⼯发⽣⼯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或者停⼯留薪期满(含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
⼯伤职⼯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备⼯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鉴定确认申请。
17.劳动能⼒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前使⽤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8.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
申请⼈应当向⼯伤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再次鉴定。
19.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提交申请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双天赋(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伤职⼯的居民⾝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劳动能⼒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伤职⼯及其⽤⼈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起15⽇向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伤保险待遇
20.参保⼯伤职⼯能享受哪些⼯伤保险待遇?(1)⼯伤医疗期间待遇
(2)⼯伤医疗终结后⼀次性发放待遇(⼀级⾄⼗级伤残)(3)⼯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4)因⼯死亡补偿待遇
21.⼯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伤职⼯⾮⼯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
22.⼯伤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活护理费⽤?
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3.⼀级⾄四级伤残职⼯有哪些⼯伤待遇?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
(2)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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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4.五级⾄六级伤残职⼯有哪些⼯伤待遇?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
(2)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5.七级⾄⼗级伤残职⼯有哪些⼯伤待遇?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
(2)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
⼯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偿⾦。⼀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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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职⼯因⼯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有关规定执⾏。
(3)⼀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27.哪些情形下应当停⽌享受⼯伤待遇?
⼯伤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鉴定的。(3)拒绝的。
28.未参加⼯伤保险的职⼯能享受哪些⼯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29.应参加⽽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单位依照《⼯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伤保险费,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30.建筑业的⼯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总承包单位或具有⽤⼯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该组织或个⼈招⽤的劳动者发⽣⼯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发⽣⼯伤后应通过什么⽅式维护⾃⼰的权益?
(1)劳动仲裁。根据《⼯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与⽤⼈单位发⽣⼯伤待遇⽅⾯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政复议。根据《⾏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起60⽇内向上级⾏政机关提起⾏政复议。
(3)⾏政诉讼。根据《⾏政诉讼法》规定.
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起60⽇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或者对⼯伤⾏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32.骗取⼯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骗取⼯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伤保险基⾦⽀出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服务窗⼝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34.什么是建筑施⼯“五⼤伤害”?
⾼处坠落
⾼处坠落⼀般被列为建筑施⼯“五⼤伤害”之⾸,事故发⽣概率极⾼,约占各类事故总数的⼀半以上,并且伤亡危险性极⼤。
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对⼈⾝造成的伤害,包括⾼处落物、飞蹦物、滚击物及掉物、倒物等造成的伤害。
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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