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8]134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5日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按《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文件要求整理报送。
二、延续注册受理时间稻香的歌词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1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
2、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到期名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6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8]134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集中对北京市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含相关资料最新扫描件);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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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
延续注册的人员,统一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三、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
3、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详见附表);
5、前一个注册期内四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必修课、选修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省内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文科生学哪些专业好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确保清晰完整。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略)
五、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略)
六、其他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
[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费50元/人,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收后统一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申请人应填报前一个注册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原则上不少于3项且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
申报工作业绩一
申报工作业绩二
申报工作业绩三
申请人签字:工作单位(公章)年月日
第二篇:沈阳市关于201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201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根据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沈阳市201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开始进行。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一、延续注册人员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印章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1年9月—2011年12月
每月11号至20号(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申报材料内容:
延续注册材料分网上材料和文字材料两部分,在申报文字材料之前先将网上材料进行上报,凡未进行网上材料上报的,视为未申报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注册。
(一)网上材料
(二)文字材料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第八条延续
郭敬明写的歌词注册的文件要求,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关雎原文及翻译1.本人延续注册申请书(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在“相关表格下载”栏内,用word软件填写并打印)
3.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填写并上报打印)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5.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编号页及本人照片页)
6.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页)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8年至2011年共计四年)
9.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典型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一份,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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