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通事故逃逸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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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事故逃逸处罚问题
文丨王慈竹白云武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不仅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 序,妨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对事故受伤人员 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当受到法律的严 厉制裁。对于何种行为应当构成逃逸以及对逃逸行 为的处罚问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 内部还有不少争议。本文仅讨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 履行的义务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责任承担间存在的问 题,即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问题。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为当事人设定了明确的义 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五章专门对“交通事故 处理”作出规定,其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 现
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 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事故后,车辆 驾驶人有四项义务:第一项义务是立即停车,第二项 义务是保护现场,第三项义务是抢救伤员,第四项义 务是及时报警。紧接着,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 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 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 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 奖励。”该条款提出了“交通事故逃逸”的表述,即车 辆驾驶人未履行四项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逃逸”行 为。两条款指向的主体不一致,第七十条指向的主体 是“车辆驾驶厂,第七十一条指向的主体是“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人民交 通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对第七十一条进行解释:
精华“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 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现场 义务,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 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 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 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作出 补充解释,其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
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违反法定义务的处罚
为惩处交通事故逃逸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 安全法》在第七章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其中第 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 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执行上位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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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道路交通管理2021/03
的决定。”
至此,立法对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从义务设定 到责任承担已完成闭环设计,并期侍法律规范发挥应 有的指引作用和调整功能,在实务中满足打击该类违 法行为的需求。
三、处罚存在的争议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秉持对交通事故逃 逸行为的严惩力度,同时,交通事故逃逸处罚的争议 问题困扰着执法者。经分析,交通事故逃逸处罚争议 存在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
认定路径复杂。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要求, 认定“交通事故逃逸”,执法者的思维路径需把违反 义务的行为先认定为“逃逸”,再根据结论,确定行 为人的法律责任。该路径选择明显比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责任”二元路径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把违 反义务的行为认定为“逃逸”的评价过程中,因具体 案情差异,认定结果也大为不同。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多种多样,既有同时未履 行“四项义务”的典型逃逸行为,也有未履行其中一 项、两项或三项义务的非典型逃逸行为。此外,当事 人未履行义务的动机比较复杂,既有逃避事故法律 责任的动机,也有逃避饮酒驾驶等其他与事故无关 的法律责任的动机,甚至还有自认为无责的“疏忽大 意”的逃逸动机,实务中较难准确地把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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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上不统一。上位法和下位法对交通事 故逃逸的概念表述上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分别使用 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交通事故逃逸” 和“交通肇事逃逸”等用语,三种不同的表述进一步 加剧了对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义务行为处罚难的紧张 关系。首先,“造成”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指物理 上的造成
(主动方对被动方),二是指法律上的造成(一方是否具有事故责任)。其次,上位法对“何为 逃逸”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部门规章在作出解 释时,提出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至此,要考 虑“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两个概
念的内涵外延是否一致的问题。根据现行语境,“肇 事”一般指引起事故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可理 解为“造成交通事故”。概念上的不统一,导致结果 自然有所差别。
(三)构成要件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在 第七章罚则部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 为,结合第五章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未履行“立即停 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等四项义务的 行为。而部门规章作出解释时,增加“逃避法律责 任”的构成要件的同时,把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限 定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 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虽与不履行四项义务的行为在
很多案件中是重合的,但也有诸多个案不相同。
四、相关建议
重新界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概念。建议使用“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概念用语来统一表述事故当事人 违反“四项义务”的行为。同时,不再强调“逃避法律 责任”作为行为符合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也不 限定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分级设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义务的法律责任。例如,发生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查看,高速公路和城市快 速路应在不妨碍安全的地方停车查看,未停车查看 的,处相应;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妨害执法的,
可以并处10日以下拘留。停车后应立即报警,未履行 报警义务的,处相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 当立即进行救助,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处相应罚 款;因不及时救助造成人员伤残的,可以并处15日以 下拘留;不及时救助受伤人员造成死亡的,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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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心城区为何会地震?解答来了综上所述,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予以严惩的目 的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保护人身 安全原则,而不仅是处罚“逃避法律责任”行为本身。(作者单位: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
2021/03道路交通管理丨39如何提高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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