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车主都对交通法规⽐较关注,尤其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很多⼈都想知道,本⽂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么样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作⼤致可分为以下⼏个步骤:
⼀、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或其他⼈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报警⽅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发⽣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特征及其逃逸⽅向、逃逸驾驶⼈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有⼈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次死亡三⼈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民政府有关⾏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当事⼈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经核查⽆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告知当事⼈,并说明理由。
⼆、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即进⾏下列⼯作:
(⼀)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提⽰标志,避免发⽣交通堵塞。
(⼆)组织抢救受伤⼈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廓灯;
(四)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和证⼈,控制肇事嫌疑⼈。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条件的医疗机构。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调查,做好下列⼯作:
(⼀)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时的天⽓情况;
(⼆)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当事⼈、证⼈进⾏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次死亡三⼈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或者见证⼈签名。当事⼈、见证⼈拒绝签名或者⽆法签名以及⽆见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有饮酒或者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抽⾎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检验;车辆驾驶⼈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检验。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的⾝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可以依法传唤。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法确定所有⼈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确定后,及时发还。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驶证,并开具⾏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或者货物所有⼈⾃⾏处理。⽆法通知当事⼈或者当事⼈不⾃⾏处理的,应当采取公告⽅式告知其认领。在通知当事⼈或者公告后六个⽉内,⽆⼈认领的,按⽆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式两份,⼀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案情重⼤、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通知当事⼈,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案侦查。发现当事⼈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付抢救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通知保险公司。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因⼀⽅当事⼈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
⼀⽅当事⼈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责任。
(注:《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规定》规定了上海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施细则,熊律师在本博客有详述,请参照阅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现场调查之⽇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后⼗⽇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起五⽇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当事⼈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当事⼈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书⾯申请后⼗⽇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当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受害⼈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有过错的,确定受害⼈的责任;⽆证据证明受害⼈有过错的,确定受害⼈⽆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当事⼈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教师节快乐图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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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书⾯复核申请后五⽇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通知当事⼈。
(⼀)任何⼀⽅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批准逮捕的;
(三)适⽤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通知各⽅当事⼈。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三⼗⽇内,对下列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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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当事⼈到场,听取各⽅当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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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当事⼈就该事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复核。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当事⼈,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次为限。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起五⽇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四、裁决处罚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当事⼈,并书⾯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裁决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起五⽇内,对当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内两次发⽣⼀次死亡三⼈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五、损害赔偿调解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民政府有关⾏政管理部门。
五、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当事⼈⼀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起⼗⽇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申请。收到调解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开始调解,并于⼗⽇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造成⼈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起;
(⼆)造成⼈员受伤的,从终结之⽇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起。
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调解期间有⼀⽅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当事⼈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拒绝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调解,由当事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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