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宏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5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1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佐
【审理法官】何佐
【文书类型】判决书
黑枸杞子的功效与作用【当事人】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宏;郑雪锋
【当事人】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宏郑雪锋
【当事人-个人】康宏郑雪锋
【当事人-公司】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荣耀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牛书银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过年的风俗有哪些 简介刘荣耀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牛书银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荣耀牛书银
【代理律所】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写作手法有哪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康宏;郑雪锋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中秋节给客户祝福语简短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兆耀公司是否应向康宏、郑雪锋退还定金300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双方应在签署认购书后15日内即2021年10月10日前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认购书》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完毕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并可网签买卖合同时,按甲方的通知前来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等相关手续,具体网签时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即《认购书》未约定办理网签的具体时
间。由于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而办理网签手续系取得房屋权属的必经程序,康宏、郑雪锋对网签时间予以关注属于合理范畴。兆耀公司在2021年10月7日的聊天中明确“目前成交的价格低于备案价,政府是半年或者一年给开发商调整一次,调整后就可以安排网签,半年或者一年调一次(备案价)”由于有关备案价的问题在《认购书》中并未作出约定,兆耀公司在签订《认购书》后提出备案价对网签时间产生影响,该事由已超出康宏、郑雪锋签订《认购书》时对网签时间乃至整个交易完成时间的合理预期。在双方无法就该问题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康宏、郑雪锋不同意依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一般购房人对交易安全及风险的合理考虑范畴。因此,双方未在2021年10月10日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康宏、郑雪锋的违约行为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兆耀公司应退还康宏、郑雪锋定金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兆耀公司辩解成交价低于备案价是不会影响网签,该辩解意见与其工作人员在聊天记录所述不一致,况且兆耀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企业,康宏、郑雪锋有理由相信兆耀公司所告知的内容是真实的,康宏、郑雪锋对此并无过错,兆耀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兆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32:58
富二代排行榜【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5日,康宏、郑雪锋(买受人、乙方)与兆耀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认购书》,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本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广州增城悦峰项目一期(批复名:悦佳园)9栋22层2204号房屋,……第一条认购商品房概况1.1……该商品房康宏、郑雪锋购房总额为¥1633360,乙方选择组合按揭付款的付款方式,……折后购房款总额为¥1320144元。……第二条购房款支付及买卖合同签订2.1购房款支付方式:2.1.1乙方应在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定金¥30000元,该定金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首期购房款。2.1.2乙方须于签订本认购书后15天内即2021-10-10前携带本认购书、定金收据、身份证明文件到甲方指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佳兆业悦锋营销中心签订买卖合同。有关购房款支付约定如下: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天内支付首期购房款400144元,并于签订上述买卖合间的同时办妥其余未付购房款
的按揭贷款申请相关手续,乙方具体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批复为准;……第三条特别约定3.1若出现该任何情况之一:(1)乙方未按第二条约定期限按期付款的:(2)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的,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7天内未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或因乙方提交资料不合格、资信状况或其它乙方康宏、郑雪锋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金额小于申请贷款金额且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的:(3)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或乙方单方解除认购书:……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认购书、不退还定金,并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且无需书面通知乙方,定金以外的乙方己付房款(如有)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计利息退还乙方。……3.2该商品房目前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在乙方按照上述时间缴纳房款及相关费用、提交签署网签买卖合同的全套签约资料(贷款客户并提交有效的同贷书)、并具备网签买卖合同及房管局要求的购房条件后,甲方开始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完毕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并可网签买卖合同时,按甲方的通知前来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等相关手续,具体网签时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 2021年10月6日,兆耀公司向康宏、郑雪锋出具《销售收据》,载明:康宏、郑雪锋,广州增城悦峰项目一期9栋2204,定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康宏、郑雪锋、兆耀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兆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康宏、郑雪锋要求兆耀公司退还定金30000元的支付请求;2.判决康宏、郑雪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兆耀公司在康宏、郑雪锋认购案涉房屋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案涉房屋的真实状态并通过黑体加粗的形式明确提醒康宏、郑雪锋购买案涉房屋并非立刻能办理抵押涂销、网签手续的相关风险。兆耀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形式提醒康宏、郑雪锋准备签约资料(含按揭资料)并前来办理签约手续后,康宏、郑雪锋仍然以非合同约定的理由拒绝签约。综上,本案为康宏、郑雪锋违约在先,兆耀公司按约定没收定金符合合同及法律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兆耀公司退还定金缺乏事实依据,兆耀公司不应承担该返还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兆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宏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12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
七夕发的说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怡,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雪锋。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耀,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书银,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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