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杨彬、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25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哲森金光玉黄锋
【审理法官】林哲森金光玉黄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林杨彬;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林杨彬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林杨彬
【当事人-公司】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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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游艺铭林斌斌陈清
【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
【被告】林杨彬;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A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实案涉楼盘因存在未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未整改情形被有关部门决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A2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采纳。中福海峡公司对案涉《平潭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收款收据》上所盖中福海峡公司公章真实性不持异议,应当认定认购书合法有效且中福海峡公司已收到林杨彬支付首期房款52804元及定金20000元。
【权责关键词】催告表见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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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中福海峡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A1.《关于暂停恒大名都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A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24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被有关部门暂停,不可归责于中福海峡公司。林杨彬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但对真实性无异议。A1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被有关部门暂停系因中福海峡公司造成;A2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中福海峡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本院审查认为,A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实案涉楼盘因存在未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未整改情形被有关部门决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A2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福海峡公司对案涉《平潭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收款收据》上所盖中福海峡公司公章真实性不持异议,应当认定认购书合法有效且中福海峡公司
已收到林杨彬支付首期房款52804元及定金20000元。中福海峡公司主张公章系由恒大公司控制期间未经中福海峡公司授权所盖,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中福海峡公司的主张成立,该盖章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中福海峡公司应当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现中福海峡公司未能依约与林杨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林杨彬诉请解除认购书并返还首期房款52804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中福海峡公司作为案涉楼盘开发商,未依法收取、使用预售资金且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对有关部门因此决定暂停案涉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等的结果显然存在过错。中福海峡公司据此抗辩未能订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不可归责于中福海峡公司的事由导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因中福海峡公司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林杨彬诉请中福海峡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中福海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2:52: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5日,中福海峡公司作为甲方(出卖人)与林杨彬作为乙方(买受人)签订《平潭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平潭恒大名都楼盘5幢02-1701单元,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18.41平方米,单价6148元/㎡,总金额728037元;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甲方在认购书第三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作收款凭据;乙方须于2021年5月7日前支付首期房款52804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认购书所载明的电话、通讯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等条款。上述认购书甲方落款处加盖中福海峡公司公章,甲方地址为福州市平潭县××路平潭恒大名都销售中心。同日,林杨彬向金碧置业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并附言“5号楼二单元1701林杨彬定金”,转账支付52804元并附言“5号楼二单元1701林杨彬首期款”。2021年5月6日,中福海峡公司向林杨彬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林杨彬5#1701交来72804元,并加盖中福海峡公司财务专用章。2021年9月15日,林杨彬向平潭恒大名都销售中心寄送催告函。林杨彬要求中福海峡公司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备案手续未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审法院认为中福海峡公司与林杨彬签订的《平潭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上加盖中福海峡公司公章,且林杨彬在订立认购书后按认购书约定的期限、金额向金碧置业公司支付定金及首期房款,由中福海峡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而中福海峡公司对认购书及收款收据上的公章真实性无异议,足以认定该认购书及收款收据意思表示真实。中福海峡公司辩称认购书、《收款收据》并非中福海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未收到林杨彬支付的购房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述认购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林杨彬依约支付定金及首期房款后,中福海峡公司未按期履行与林杨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且经林杨彬催告后仍未履行,现林杨彬诉请解除认购书并退还首期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林杨彬所诉请的定金返还问题,如上述,中福海峡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福海峡公司辩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其未收到款项等,并非中福海峡公司原因所导致,其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中福海峡公司应向林杨彬双倍返
还定金共计40000元。林杨彬尚主张中福海峡公司向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鉴于双倍返还定金足以弥补中福海峡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且林杨彬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主张的上述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林杨彬以金碧置业公司作为收款方为由主张金碧置业公司对案涉款项负有返还的义务,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金碧置业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解除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与林杨彬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平潭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二、福建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杨彬首期房款52804元及双倍定金40000元;三、驳回林杨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福建中福海峡
建材城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中福海峡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A1.《关于暂停恒大名都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A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24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被有关部门暂停,不可归责于中福海峡公司。林杨彬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但对真实性无异议。A1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被有关部门暂停系因中福海峡公司造成;A2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中福海峡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本院审查认为,A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实案涉楼盘因存在未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未整改情形被有关部门决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预售许可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A2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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