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彬、刘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07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传炜马增军曹逢春
【审理法官】李传炜马增军曹逢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阿波舞黎子彬;刘晨;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黎子彬刘晨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漂亮的空间留言
【当事人-个人】黎子彬刘晨
【当事人-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鹏飞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王修亮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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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婷王峰王鹏飞王修亮
【代理律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哪些专业就业前景好【原告】黎子彬
【被告】刘晨;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黎子彬与天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刘晨与天运公司、金阁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检察建议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抗诉执行异议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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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黎子彬、刘晨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黎子彬与天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刘晨与天运公
司、金阁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刘晨在一审中提交了天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收据以及案涉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能够认定刘晨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晨作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案涉房屋占有及使用亦无不当。虽然《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甲方在签订认购书日起五个月内给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需向乙方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返还房款,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但双方已按《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支付了房款和交付了房屋,故黎子彬称该协议已失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黎子彬称刘晨与金阁公司、天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黎子彬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黎子彬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黎子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黎子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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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09年6月5日位于金水区北环路××、××楼××单元××西北户的成套住宅(面积89.99平方米,合同编号xxx)办理了联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权利人系黎子彬。刘晨在一审中提交了天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收据以及案涉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能够认定刘晨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晨作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案涉房屋占有及使用亦无不当。虽然《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甲方在签订认购书日起五个月内给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需向乙方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返还房款,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但双方已按《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支付了房款和交付了房屋,故黎子彬称该协议已失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黎子彬称刘晨与金阁公司、天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黎子彬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黎子彬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赞颂祖国的歌曲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黎子彬与天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告刘晨与被告金阁置业、天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均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上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刘晨请求确认其与金阁置业、天运置业签订的《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原告刘晨请求确认黎子彬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该院不
开什么店最赚钱予支持。本案中,黎子彬与天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办理了联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黎子彬享有的依然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告刘晨对被告金阁置业及天运公司享有的依然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从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刘晨与金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更为完整。原告刘晨作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金阁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缴费凭证,显示原告已经对涉案房屋占有及使用。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规定,考虑到违约成本、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因素,在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已经实际占有房产的刘晨的权益更为合理。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刘晨要求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该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晨与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
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刘晨将郑州市北环路××、××路以东3号楼1单元23层西北户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刘晨名下。三、驳回原告刘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刘晨负担50元,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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