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世界十大男装品牌【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琼97民终1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文件夹设置密码判决书
【当事人】黄春;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春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春
【当事人-公司】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时强文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符锡奋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时强文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符锡奋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时强文符锡奋
【代理律所】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春
【被告】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黄春主张的房屋交付时间应以哪份合同为主,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伤感个签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2022平安夜图片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黄春主张的房屋交付时间应以哪份合同为主,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同一商品房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关于取消手工合同的声明》。因此,可以认定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变更后的合同一经签署,原合同即失效。景富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向黄春交付房屋,并未违反变更后的合同约定,黄春以原合同约定
的交房时间为依据,向景富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黄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黄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45:33
【一审法院查明】汽车排量是什么意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日,黄春与景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由黄春购买景富公司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红棉西路与西苑一路交汇处景富小区1某号楼2单元15层02151号房,建筑面积为124.76平方米,总房款381766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1月31日前;如景富公司未按期交房,逾期超过360日,黄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景富公司按逾期日数每日向黄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春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381766元,但是景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黄春交付房屋。2020年4月7日,黄春与景
富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前。同日,黄春与景富公司又签订《关于取消手工合同的声明》,并在声明中陈述:“由于买受人的需要,现需要将手工合同转换成网签合同,原手工合同(合同编号:JF-01-02151)作废,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网签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从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购房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以网签合同条款为准。”2020年4月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在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合同备案。景富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将涉案房屋交付黄春使用。黄春以景富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于2021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景富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景富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情形,是否应向黄春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黄春、景富公司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
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黄春、景富公司就同一商品房交易先后形成两份合同,后合同是对前合同的变更,就同一事项约定不同以后合同为准,依法备案的合同优于未备案的合同。且黄春在签订后合同时与景富公司签订了《关于取消手工合同的声明》,并在声明中陈述:“由于买受人的需要,现需要将手工合同转换成网签合同,原手工合同(合同编号:JF-01-02151)作废,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网签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从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购房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以网签合同条款为准。”故应依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JL000011408)》来衡量黄春的主张。根据后合同的约定,景富公司交房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前,景富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将涉案房屋交付黄春使用,景富公司未构成违约,故黄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主张景富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春主张后合同显失公平,且黄春是因网签需要才签订的,并陈述景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承诺前后合同的内容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黄春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力字组词【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为景富公司支付给黄春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26.66元(按黄春已支付房价款381766元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景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黄春与景富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景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景富公司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春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景富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黄春交付该房屋。因此,景富公司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381766元×0.002×1627天(365天/年×4+167天)=124226.66元。三、关于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显失公平,且有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黄春的上诉请求。
黄春、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97民终1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艳,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棉西路10号同利红棉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恩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强文,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锡奋,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春因与被上诉人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为景富公司支付给黄
春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26.66元(按黄春已支付房价款381766元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景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黄春与景富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景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景富公司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春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景富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黄春交付该房屋。因此,景富公司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381766元×0.002×1627天(365天/年×4+167天)=124226.66元。三、关于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显失公平,且有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黄春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辩称,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春、景富公司双方签订案涉合同之后,黄春并没有按照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而是黄春在与景富公司达成协议之后通过向景富公司出具声明的方式解除了原手工合同,并重新签订了新的网签合同,景富公司依据新合同完成了房屋交付,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的新网签合同,废除原有的手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春作为一个成年人,在签订新的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内容有所了解,正如黄春在上
诉状说到,事实上案涉小区已有多名业主因房屋逾期交付起诉景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黄春是不可能不注意到其所出具的声明中,承诺以新签订的条款为主。基于常理,黄春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也不可能不对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审慎的阅读并作出正确判断,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和景富公司签订新的网签合同。其次,其所说的签网签合同是为了完成合同备案的需要,在经代理人向房屋主管部门了解之后,房屋主管部门并不强制要求买卖双方废止原有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才能进行房屋备案,原手工合同完全可以进行备案。最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当,应当予以维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