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琼、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
王雅琼、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1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李莎莎闵雯 
国产跑步机十大品牌【审理法官】尹腾李莎莎闵雯 
【文书类型】我是特种兵的演员表判决书 
【当事人】王雅琼;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雅琼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雅琼 
【当事人-公司】私募基金是什么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节祝福词【原告】王雅琼 
【被告】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雅琼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互关联,依法采信为有效证据。王雅琼与济南建中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王雅琼购买的涉案房产已办理网签,不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执24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范围之内,济南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亦显示涉案房屋查封情况为“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雅琼与济南建中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雅琼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协助王雅琼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产产权现登记在济南建中公司名下,并不在法院裁定查封范围之内,不存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客观障碍,济南建中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协助购买人王雅琼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对于王雅琼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雅琼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    二、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雅琼办理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以南、济南大学以西大学仕花园居住组团x号楼x-x号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王雅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55:46 
【一审法院查明】电脑广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8日,济南建中公司与王雅琼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王雅琼购买济南建中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学仕花园居住组团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房屋总价款896172元,付款方式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首付款386172元,剩余51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同日王雅琼与中国银行北园路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王雅琼为购买涉案房产贷款51万元。2013年8月13日济南建中公司向王雅琼出具数额为893481元的购房发票。2013年9月2日王雅琼向济南建中公司提交差价款结算书一份。王雅琼陈述同日济南建中公司向王雅琼以现金方式退款2691元,并于
房产抵押贷款2013年9月实际向王雅琼交付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365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涉案房产现登记在济南建中公司名下。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调取涉案房产《查封登记信息》一份,该材料记载,涉案房产于2021年12月3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房产是否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涉案房产现状,涉案房产现虽登记在济南建中公司名下,但涉案房产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司法机关查封,涉案房产是否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何时能够办理过户登记均不确定,因此王雅琼现要求济南建中公司配合其办理涉案房产产权登记,不予支持。王雅琼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系基于涉案合同履行为前提,因此其他诉讼请求可待涉案合同能否履行确定后一并处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雅琼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雅琼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雅琼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雅琼购买济南建中公司开发的大学仕花园居住组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有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予以证实,并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网签登记。王雅琼至济南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调取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查封情况为“无”,且王雅琼已于2021
年6月25日交纳涉案房产契税13402.21元。王雅琼至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调取查封文号(2020)鲁0113执2434号执行裁定书,清楚记载查封范围不包括济南建中公司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及其已出售的办理网签的不动产。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综上所述,王雅琼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雅琼、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21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系王雅琼之夫),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仃。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雅琼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雅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济南建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雅琼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雅琼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雅琼购买济南建中公司开发的大学仕花园居住组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有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予以证实,并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网签登记。王雅琼至济南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调取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查封情况为“无”,且王雅琼已于2021年6月25日交纳涉案房产契税13402.21元。王雅琼至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调取查封文号(2020)鲁0113执2434号执行裁定书,清楚记载查封范围不包括济南建中公司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及其已出售的办理网签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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