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槐等与贾姝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家槐等与贾姝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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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赤壁赋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北京名胜古迹(2021)京01民终74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勇徐硕董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家槐;贾姝菲;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丁家槐贾姝菲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家槐贾姝菲 
【当事人-公司】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薛永刚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鲍永刚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珠海市暨南大学【代理律师/律所】薛永刚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鲍永刚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永刚鲍永刚周雷 
【代理律所】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丁家槐;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贾姝菲 
【本院观点】贾姝菲与丁家槐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催告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9 03:56:39 
丁家槐等与贾姝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74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家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刚,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刚,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姝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贾姝菲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8号院2号楼1至2层110-1。
     法定代表人:胡亚君,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魏勇,执行董事。
1.4t什么意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占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家槐因与被上诉人贾姝菲、原审第三人北京家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欣房地产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担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丁家槐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贾姝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合同效力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存在瑕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贾姝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丁家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原审第三人家欣房地产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中融信担保公司表示不发表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贾姝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贾姝菲、丁家槐于2020年6月14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于双方于2020年8月3日签署的《补充协议》;2.判令丁家槐向贾姝菲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3.判令丁家槐向贾姝菲赔偿居间代理费7万元;4.判令丁家槐向贾姝菲偿还房屋评估费500元,公证费420元、保全费5000元。
     丁家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贾姝菲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贾姝菲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丁家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4日,贾姝菲(买受人)与丁家槐(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贾姝菲购买丁家槐名下的xxx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4690000元,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买受人申请贷款交易,买受人向银行申办购房贷款,拟贷款金额为800000元。同日,丁家槐(甲方)与贾姝菲(乙方)、家欣房地产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高考志愿表怎么填
定金总金额为900000元,贾姝菲应于6月14日向丁家槐支付第一笔定金100000元,于10月1日支付第二次定金800000元,丁家槐应于网签之前或2020年10月11日前办理完毕交易房屋的提前还款及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双方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或网签之后3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及签约等相关手续。贾姝菲应于网签当日将贷款外的第一笔购房款200000元支付给丁家槐,应于产权转移之前将除贷款外的第二笔购房款2790000元支付给丁家槐。《补充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交易总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二)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提供的交易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或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甲方无处分权或无完全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售行为未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甲方代理人未取得授权委托),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交易房屋被查封或者被现值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4、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5、拒绝将交易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总价的。6、将交易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根本
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交易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支付方向违约方追索。(三)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提供的证件资料等购房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质审核所需资料、授权委托书等)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2、拒绝购买交易房屋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根本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十五日内,按房屋交易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可用于冲抵违约金,并多退少补,丙方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支付方向违约方追索。同日,丁家槐(甲方)与贾姝菲(乙方)、家欣房地产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15000元,由乙方承担。2020年6月14日,贾姝菲向丁家槐支付定金100000元,于2020年7月3日向丁家槐支付定金800000元,当日,丁家槐向贾姝菲出具800000元收条。2020年6月14日,贾姝菲向家欣房地产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0元,2020年7月3日支付居间服务费45000元,家欣房地产公司向贾姝菲出具相应收据。后家欣房地产公司退还贾姝菲居间服务费45000元。2020年8月3日,贾姝菲、丁家槐前往门头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网签手续。因xxx号房屋未解除抵押,当日网
签未办理成功。当日,丁家槐(甲方)与贾姝菲(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如下:第一条,关于办理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1.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配合办事人员积极办理网签,银行评估,银行贷款手续。2.甲方已通知中信银行提前还款事项,最晚于2020年9月24日之前完成解押手续,解押完成后5日内完成过户手续。乙方承担甲方解押相关收费最多贰万肆仟元整,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当日,丁家槐(甲方)、贾姝菲(乙方)与中融信担保公司(丙方)签订《履约担保协议(安心赎3号)》,约定为顺利完成xxx号房屋的房屋交易,甲方需先行偿还对本次房屋交易存在影响的债务或解除该房屋上抵押登记,乙方同意在该房屋过户前向甲方支付部分购房款(不含定金)以供甲方偿还债务或解除抵押登记。丙方对符合担保要求的上述购房款提供担保服务。支付金额: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为1500000元,丙方应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为15000元,乙方应一次性支付15000元。《履约担保协议(安心赎3号)》签订后,贾姝菲支出房屋评估费500元,公证费420元,丁家槐未按照中融信公司要求配合调取有关材料,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2020年8月3日,丁家槐配合贾姝菲办理银行面签,后又自行撤回了其提交的材料,丁家槐自述撤回系因问了银行流程,没有办理网签,其他的也办不了,在网签尚未办理成功的情况下,考虑到提交的材料涉及个人隐私,其担心交给银行有风险。后,贾姝菲、丁家槐因xxx
号房屋的网签、解除抵押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另查:汪某、芦某原系家欣房地产公司员工,均参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办理事宜。起诉前,贾姝菲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xxx号房屋,并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丁家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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