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8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nice什么意思王志强张晓清杨玉龙 
【审理法官】王志强张晓清杨玉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燕 
【当事人】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燕 
【当事人-个人】魏燕 
【当事人-公司】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沈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沈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然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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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优秀网络小说魏燕 
【本院观点】案涉购房协议订立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购房协议订立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案涉协议第七条约定:“出卖人暂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具体交房时间以正式合同为准,买受人不得以此时间追究甲方(康乔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的责任。……",因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交房时间,且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买受人)不得以2019年6月30日为限追究上诉人的延期交房责任,即上诉人并无违约行为,故被上诉人并无约定解除权。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综上所述,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魏燕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9元,减半收取5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9元;共计15104元,由魏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48: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4日,原告魏燕与被告康乔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编号:FJ0001896),约定原告购买康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涿州市立新路南侧九里京城第3幢1单元1303房,面积为85.01平方米,单价为14550.01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626896元。另查明,该协议第七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暂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具体交房时间以正式合同为准,买受人不得以此时间追究甲方(康乔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的责任。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
史记 刺客列传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主管部门原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按照国家法律和政府规定发生非出卖人原因且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查明,协议第八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截止到原告起诉,被告康乔房地产公司仍并未与原告魏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曾经向被告发出要求退房的律师函,被告在2019年8月4日收到该函件,但并未书面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协议暂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房,具体交房时间以正式合同为准,但时至今日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亦不存在延期交房的合理原因。现原告于起诉前向被告邮寄了退房的律师函,被告未做书面回应。根据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2)款,已经符合解除协议的条件。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626896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魏燕与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编号:FJ0001896)。二、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6268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购房首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9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超诉求进行判决;2、上诉人并无违约行为;3、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4、案涉协议第八条并未约定给付利息。    综上所述,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民终8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高铁新城鹏渤书香别苑小区某某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韩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乔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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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超诉求进行判决;2、上诉人并无违约行为;3、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4、案涉协议第八条并未约定给付利息。造梦西游3神兽森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魏燕辩称,1、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正确;2、无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2017年5月4日商品房买卖协议还是上诉人陈述的正式网签合同,均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意思自治,应达成合意,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并没有看到上诉人想与被上诉人达成合意,而是强行被上诉人接受其单方变更合同主要义务的正式网签合同,也就是上诉人强行要求被上诉人接受其交房日期从2019年6月30日前变更为2019年12月31日,且还强行要求法院对其违反合同的规定,得到支持,而事实上,上诉人至今都不能履行交房义务,更别说2019
年12月31日合同的交房日期;3、被上诉人从未收到上诉人所说的通知被上诉人正式网签合同的事实,更别说上诉人所称的多次通知;4、本次诉讼是被上诉人依据双方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二款行使约定解除权,与上诉人称2018年4月双方的诉讼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均不同;5、被上诉人一直想与上诉人协商解除,所以向上诉人的售楼处及注册地均发送了律师函,。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处处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诉理由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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