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兽人之个好男人嫁了吧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伤感唯美的句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豫02民终2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超 
【当事人】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超 
【当事人-个人】张超 
【当事人-公司】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张燕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张燕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纪云丽张燕 
【代理律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超  同在一个屋檐下作文
【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首付分期付款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首付分期付款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案涉商品房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问题,案涉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因银行审核未通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
企业名称大全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故张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瀚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猪的拼音【更新时间】2022-09-22 03:34: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日张超与瀚海公司签订《瀚海航城·凌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张超预购买瀚海公司开发的航空港横四路南、鸿鹤路东瀚海航城·凌云(暂定):房号为:7号楼1单元12层1204户,房屋预售面积118.12平方米(最终以政府核定的实测面积为准进行多退少补)。协议约定:三、乙方(张超)须在签订协议当日向甲方(瀚海公司)足额支付预购定金30000元。四、首付分期付款且按揭贷款付款,具体付款时间为: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足额交纳预付购房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为第一笔首付购房款;乙方于2021年12月10日前足额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5831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捌佰叁拾壹元整);乙方于2022年12月10日前足额支付第三笔购房款¥85831元(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捌佰叁拾壹元整);乙方于2023年12月10日前足额支付第四笔购房款¥85831元(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捌佰叁拾壹元整)。该预约定金在乙方后续支付房款时转为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张超通过银行转账向瀚海公司支付预约定金30000元,瀚海公司给张超出具收据一份,收据注明预约登记费。2021年4月3日,张超与瀚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张超除按认购协议支付的首付款:余款59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张超当天向瀚海公司交纳维修基金7088元及代收产权登记费80元,瀚海公司分别给张超出具收据。后张超向瀚海公司联系的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至今银行贷款未审批,致使张超、瀚海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张超预购买瀚海公司开发的楼房,张超按照约定向瀚海公司提供的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揭贷款末审批,剩余购房款贷款没有办理成功、致使张超、瀚海公司签订的《瀚海··航城·凌云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张超要求确认张超、瀚海公司签订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及要求瀚海公司退还预约登记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等费用共计37168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张超与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张超预约登记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等费用3716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又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克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瀚海公司承担。 
光棍签名【二审上诉人诉称】瀚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超为购买瀚海公司开发的房产,与瀚海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又于2021年4月3日网签了编号为202000858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在房管局系统审核后进行了网签,
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双方均应当遵守并完全履行。一审法院没有任何依据便直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认定事实错误。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到办理贷款的节点,一审法院以银行贷款未审批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超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房款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尚不符合申请办理贷款的条件,张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当然无法审批。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贷款未审批的原因,也没有查明银行贷款在符合审批条件后是否能通过,就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太过草率。贷款合同未审批系由于张超的过错导致的,即使判决解除合同,也应当同时判决张超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2民终21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宏泰宾馆402室。
     法定代表人:程远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瀚海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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