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明与范雪峰、陆永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占明与范雪峰、陆永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豆腐乳的制作方法【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843号 
黑道电影【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兵 
【审理法官】杨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占明;范雪峰;陆永梅;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 
【当事人】郭占明范雪峰陆永梅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 
【当事人-个人】高铁可以带酒吗郭占明范雪峰陆永梅郑东 
【当事人-公司】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 
【代理律师/律所】毛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李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李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洁李宁 
【代理律所】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占明 
【被告】范雪峰;陆永梅;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 
【本院观点】大气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占明称范雪峰、陆永梅交付的10万元不是定金,但涉案合同、郭占明出具的收款收据均表明范雪峰、陆永梅交付的10万元为定金。  郑东、郭占明在合同中保证“出卖的房屋权属清楚,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不存在影响办理相应手续的任何情形”,案涉房屋因郭占明、郑东涉有其他案件而被司法拍卖成交,导致合同客观上上无法继续履行。郭占明、郑东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损失,一审法院参考案涉房屋的司法拍卖成交价格,酌定郭占明、郑东向范雪峰、陆永梅承担以案涉房屋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与双方约定价格的差价计算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郭占明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上诉人郭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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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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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8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占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梅。
     原审被告:郑东。
     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
     经营者:韩金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占明因与被上诉人范雪峰、陆永梅,原审被告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兵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占明上诉请求:1.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6645号,重新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郭振明认为没有构成根本违约。范雪峰、陆永梅谎称的10万元定金,郭占明坚持认为不是定金,而是2015年10
月1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查封腾房的部分费用。2.2020年3月3日刘斌与范雪峰和郑东通过方式。过户由他们直接商定。疫情影响迟缓办理,郭占明听从刘斌指令交房、腾房的有关事宜。从庭审笔录足以证明。3.郭占明从未违约,一审法院执行庭最终商定结果,网拍涉案房子,不是郭占明的自愿。
     范雪峰、陆永梅答辩称,郭占明出具了10万元定金收据,合同里也明确是定金,因为无法过户才知道房屋在查封中,与法院沟通后,才知道郭占明、郑东是失信被执行人。考虑到房子过户不了的话,可能10万元定金都要不回来,又基于对法院的信任,才配合法院打款28.5万到法院账户。
     范雪峰、陆永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郭占明、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返还合同定金10万元及损失24.6万元,共计34.6万元;2.郭占明、郑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新悦华信息服务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2日,郑东、郭占明(卖方、甲方)经新悦华信息服务部居间与范雪峰(买方、乙方)签订《张家港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郑东、郭占明将其名下位于张家港市自行车库转让给范雪峰,房屋建筑面积140.16㎡,自行车库15㎡,买
卖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125万元,上述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卖方全部承担。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卖方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2月3日支付首付款20万元,房东办理房产证后过户给买方名下再支付余款95万元(甲方同意乙方10万元余款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双方定于2020年2月3日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居间方依据预约牌号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相应手续,通知的时间与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居间方通知的时间为准。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保证出卖的房屋权属清楚,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不存在影响办理相应手续(包括并不限于他项权利、查封、扣押、他人占有、其他共有人或居住权人不同意、房屋存在非法改、建等)的任何情形,若因此造成无法办理网签、不动产过户手续或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另行赔偿乙方损失。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买方签订本合同后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卖方签订本合同后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总价款20%计算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因延期交房所产生的房屋租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第八条补偿条款约定,房东承担办理本房产的过户的所有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营业税等都由房东承担),违约方承担25000元中介佣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由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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