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巧玲、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巧玲、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如何发【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晓曦邓代林关涛 
【文书类型】520祝福语判决书 
【当事人】赵巧玲;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巧玲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巧玲 
【当事人-公司】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拘留期限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海宁火高发 
【代理律所】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赵巧玲 
【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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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1: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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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玲、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1民终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巧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服务大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蒋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巧玲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巧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依法改判百年置业公司向赵巧玲返还首付款71039元及其利息(中国银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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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利率为0.3%,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568.312元;4.依法改判百年置业公司向赵巧玲返还定金15000元及其利息(中国银行活期利率为0.3%,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12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百年置业公司承担;6.依法改判驳回百年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赵巧玲道歉。事实与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百年置业公司利用《百年置业奥特莱斯国际商业广场置业计划单》诱骗赵巧玲15000元抵房款30000元,前三年房租34230元抵房款。原审已查明上述15000元系参加购房团购活动所交。最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上述款项并未算进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百年置业公司为了避免该违法行为,掩人耳目,将上述款项纳入别的两家单位主体,分别为贵州百特数码服务有限公司和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另外15000元是2017年7月1日缴纳的,订立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8月30日,但是百年置业公司以15000元不退还为要挟,赵巧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百年置业公司返还赵巧玲首付款及利息、订金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百年置业公司的
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赵巧玲依约缴纳首付款、递交按揭材料、进行面签,赵巧玲征信完好,流水不存在问题,然而按揭迟迟不能成功办理。赵巧玲多次催问原因,百年置业公司均回复因预抵押没有办好,无法办理按揭。后经政府回复,系因项目实测绘原因导致办理时间推迟。百年置业公司的态度和办事效率已让赵巧玲无法信任,本次交易给赵巧玲造成了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损失和压力,也影响了本人家庭和谐。且购买商铺至今,百年置业公司未交付商铺,商铺实测绘问题,也未给赵巧玲发出变更通知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百年置业公司辩称,团购15000元当时是参加了贵州公司的团购活动,这个钱不是向百年置业公司交的。百年置业公司只有协助办理按揭的义务,没有办理按揭经银行审核是赵巧玲的个人原因,不是百年置业公司的原因,按揭办不下来他就应该付全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百年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巧玲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赵巧玲支付房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965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截止实际给付之日前新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5月1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赵巧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4.判令赵巧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赵巧玲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该合同;2.判令百年置业公司退还首付款71,039元及利息568.31元(中国银行活期利率0.3%,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3.判令百年置业公司返还订金15000元及利息120元(中国银行活期利率0.3%,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4.判令百年置业公司支付三年返租金额34230元;5.本案百年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0日,百年置业公司与赵巧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百年置业公司将在建的位于奥特莱斯国际商业广场第2幢6-790房屋出售给赵巧玲,建筑面积20.67平方米,总价款141039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71039元,买受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并向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支付剩余房款70000元。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至,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后45日内将贷款部分房款支付至出卖人账户,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贷款的房价款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45日内全部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以10日内一次性付款或者其他经出卖人同意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项等。合同签订当日,百年置业公司为赵巧玲办理了网签备案,赵巧玲缴纳了首付款,并提交了办理按揭的相关资料,但按揭款至今未能办理完结。另查明,2017年7月1日,赵巧玲为参加案涉商铺优惠活动,向贵州百特数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元。2018年8月30日,赵巧玲与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购买的案涉商铺出租给该公司统一招商经营,前三年应返租金34230元。再查明,2020年3月25日,百年置业公司与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就案涉纠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纳律师代理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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