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裔、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5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芳高红梅宋珊珊
【审理法官】王芳高红梅宋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裔;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效波
【当事人】田裔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效波
【当事人-个人】田裔耿效波
名字游戏【当事人-公司】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牟卫东
【代理律所】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田裔;耿效波
【被告】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田裔与鲁牛公司签订的《楼房预售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以《楼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涉案房产真实合同目的系鲁牛公司以涉案房产为其向田裔的1212000元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行回避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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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田裔与鲁牛公司签订的《楼房预售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
合同》可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以《楼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涉案房产真实合同目的系鲁牛公司以涉案房产为其向田裔的1212000元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自始无效,一审对田裔有关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田裔有关《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双方虽然就涉案房产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并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为鲁牛公司所有,田裔基于《楼房预售买卖合同》享有的权利系债权请求权。《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田裔无权就该合同的继续履行主张权利。鲁牛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田裔系对鲁牛公司的涉案房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主张其权利。田裔主张一审承办法官同时承办鲁牛公司破产案件致使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中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已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田裔关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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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速路免费时间规定最新【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田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鲁牛公司的破产申请。鲁牛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田裔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鲁牛大厦(暂名)西附楼201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8月31日田裔向鲁牛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解除上述买卖合同。2020年9月11日,鲁牛公司管理人向田裔送达《债权确认通知书》,要求田裔申报债权,田裔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鲁牛公司管理人向其送达的《债权确认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确认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确认对临邑县鲁牛大厦西附楼1单元201房享有优先债权,要求鲁牛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鲁牛公司管理人不认可田裔的诉求,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借贷关系提供的担保,其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非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虽然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但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田裔仍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因此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田裔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2013年9月18日田裔向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出借款项600万元,鲁牛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后于2014年1月27日,田裔与鲁牛公司签订《楼房预售买卖合同》,用鲁牛公司欠付田裔的借款1212000元抵顶购房款,购买了案涉鲁牛大厦西附属楼1单元201号房,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鲁牛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以1375620元买回该楼房,田裔将不再购买该楼房。通过田裔提交的借据、楼房预售合同及田裔方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向田裔借款600万元提供的担保,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借贷关系进行处理,田裔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且田裔并没有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而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购房人即使进行网签登记其对案涉房产也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因此,田裔要求鲁牛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的诉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鲁牛公司管理人向田裔送达的《债权确认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田裔应当积极配合被告管理人进行债权申
报登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田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裔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鲁牛公司(甲方)与田裔(乙方)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楼房预售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因甲方拖欠乙方借款1212000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该欠款抵顶房屋买卖款1212000元,申请预告登记及房屋过户所需全部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三、乙方同意如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以1375620元买回该楼房,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不再购买该楼房,但所需全部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四、甲方需保证本协议项下的房屋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能够给乙方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2013年9月18日6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负履行还款义务。如违约甲方愿承担本协议房屋买卖款20%的违约金。六、本协议如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它房屋买卖合同(含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2014年1月28日,鲁牛公司与田裔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8月31日,田裔向鲁牛公司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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