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伟、王珺璋与赵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伟、王珺璋与赵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建筑工程测量实习报告【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潮水时间表2019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立伟;王珺璋;赵晓华  生日快乐用英语怎么说
【当事人】王立伟王珺璋赵晓华 
【当事人-个人】王立伟王珺璋赵晓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立伟;王珺璋 
【被告】赵晓华 
【本院观点】2018年12月6日赵晓华以个人名义向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94000元,赵晓华收到借款后陆续将款项取出用于缴纳王立伟的社保费用、偿还车贷、支付医疗费等,后二人共同偿还部分贷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汽车后备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12月6日赵晓华以个人名义向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94000元,赵晓华收到借款后陆续将款项取出用于缴纳王立伟的社保费用、偿还车贷、支付医疗费等,后二人共同偿还部分贷款。从赵晓华提供的证据看,虽本案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基本上已被王立伟个人所使用,且王立伟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用于其他家庭生活支出。2019年10月30日赵晓华与王立伟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赵晓华贷款中的146000元余款由王立伟最迟在2020年2月前还清,王珺璋承担担保责任。因还款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基本也由王立伟个人使用,应认定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判令王立伟、王珺璋承担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王立伟、王珺璋称其签订还款协议时受到了欺诈,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立伟、王珺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王立伟、王珺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11:2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赵晓华与王立伟于201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9年10月25日起双方分开各自独自生活。王珺璋系王立伟女儿。2.2018年12月6日,赵晓华以个人名义向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94000元,约定每月偿还7705.92元(其中本息6115.12元、服务费970元),分36个月偿还完毕。赵晓华为该笔借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3.2019年10月30日,王立伟、王珺璋为赵晓华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具体内容为:王立伟于2018年12月用赵晓华名下保单作为抵押,在平安普惠进行贷款贰拾万元整用于偿还王立伟个人的银行欠款,现已还款到2019年10月。承诺后期的尾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从本月起一个月内一并还清。如不还清按每月还款额偿还,最多不超过2020年2月前将此款全部还清后办理离婚手续,王立伟在还款人处签字,王珺璋在担保人处签字。4.庭审中,赵晓华提供其于2018年12月10日取款64200元(当日交付王立伟,缴纳王立伟的社保费64135.2元)、12月13日取款61449元(当日交付王立伟,偿还王立伟车贷款61449元)、12月10日向王立伟转账1350元、12月12日转账10009.60元、12月18日四次转账各1000元(共4000元)、12月19日转账9699.02元、12月21日转账1666元、2019年4月7日转账1889元、6月4日转账1889元、2019年2月20日向吉
林大学第一医院转账20000元、2月23日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转账1556.06元的流水明细,共计11笔177707.68元,并提供王立伟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就诊病例、诊断书、医药费发票、王立伟的社保缴费凭证等。王立伟主张上述贷款车辆是赵晓华、王立伟婚后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5.赵晓华陈述,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借款一直由赵晓华、王立伟共同偿还,2019年11月、12月由王立伟向陆金所偿还两期借款共15411.84元,因王立伟拒不偿还到期借款,由赵晓华偿还了2020年1、2月的借款总计15411.84元,赵晓华陈述王立伟现尚欠借款总计169530.13元(未举证证明),但王立伟对此不予认可。6.王立伟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王珺璋向赵晓华转款8000元、2019年12月6日转款8000元,用于偿还2019年11月、12月的两期借款。7.庭审中,赵晓华提供其与王立伟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发生的对话录音,录音中王立伟承认这笔借款都是给他还款了,并承诺一个月之内将借款还清。王立伟当庭承认是其与赵晓华之间的对话,对通话内容无异议。王珺璋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8.庭审中,王立伟陈述其于2019年6、7月将共同经营的运输车以80000元售出,赵晓华陆续以现金形式从其名下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晓华对此亦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王立伟、王珺璋为赵晓华出具的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王立伟在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其以赵晓华的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并承诺由其偿还余下尾款146000元,结合赵晓华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王立伟有向赵晓华偿还146000元欠款的义务。自签订还款协议后,王立伟向赵晓华两次转款各8000元,合计16000元,应从146000元欠款中冲抵,故王立伟尚欠赵晓华借款130000元,王立伟应偿还赵晓华该笔130000元。赵晓华虽主张其尚欠陆金所借款169530.13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王立伟偿还尾款146000元,故对于赵晓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赵晓华主张在签订还款协议后,赵晓华向陆金所偿还的2020年1月、2月两期还款共15411.84元系替王立伟垫付,应由王立伟偿还,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王珺璋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对于赵晓华主张王珺璋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王立伟、王珺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共同为赵晓华出具还款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王立伟、王珺璋应承担对己不理的后果责任。赵晓华与陆金所系合同相对人,因王立伟、王珺璋与陆金所不是借款合同相对人,故赵晓华所欠案外人陆金所的数额多少与王立伟、王珺璋无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王立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晓华欠款130000元;二、王珺璋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赵晓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赵晓华已预交),减半收取2000元,由王立伟、王珺璋负担1450元,余下550元由赵晓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王立伟、王珺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晓华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晓华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立伟与赵晓华于201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至今仍未离婚,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以赵晓华名义借款的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处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来的款项用于偿还车贷61449元,而该车辆为共同经营使用,所得收入用于共同生活,赵晓华借来的款项是家庭共同生活所有,并非偿还王立伟个人债务。民间借贷发生在一般的民事
主体之间,本案中王立伟与赵晓华是夫妻关系,双方不是适格民间借贷主体。王立伟对赵晓华的债务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王珺璋也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王立伟、王珺璋与赵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41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珺璋。
超级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立伟、王珺璋因与被上诉人赵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晓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王立伟返还赵晓华借款184,941.97元(包括替王立伟偿还的2020年1月和2月两笔借款总计15,411.84元、自2020年3月起至到期日应还款总计169,530.13元);2.判决王珺璋与王立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王立伟、王珺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赵晓华与王立伟登记结婚。2018年12月6日,王立伟为偿还其婚前个人欠款,让赵晓华向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借款194000元,并为该笔借款投保,赵晓华每月需偿还7705.92元。赵晓华于当日收到上述借款,并多次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王立伟。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赵晓华、王立伟一直共同偿还上述借款。2019年10月30日,王立伟、王珺璋(王立伟女儿)为赵晓华出具《还款协议》,王立伟承诺在2020年2月前由其还清所欠陆金所的尾款146000元,王珺璋为其担保。2019年11月、12月王立伟偿还两期借款共15411.84元。此后因王立伟拒不偿还借款,赵晓华又替王立伟偿还了2020年1、2月的借款15411.84元。经查询,自2020年3月起至到期日止,还应偿还陆金所借款169530.13元。现因王立伟拒不还款,导致陆金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不断向赵晓华追款,严重影响赵晓华的生活。赵晓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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