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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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皇五帝指的是哪三皇哪五帝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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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3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为其向**(以下简称**)支付的代偿款73247.02元;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资金占用费1733.51元(以代偿金额73247.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架号为WBAZV4103BLL55869的**汽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贷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提供担保向贷款**申请贷款购置汽车;被告**逾期归还贷款,原告无需通知被告**即可视情形予以垫付,被告**应及时归还垫付款并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被告**自愿作为被告**的共同还款人向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被告**与**签订《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办理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借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76800元,分期付款还款期数为36期,并以其车辆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原告出具《保证合同》一份,为《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被告在贷款购
车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代偿73247.02元。上述代偿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签订《车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提供担保向贷款**申请贷款购置汽车,**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向原告及**贷款**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车贷176800元,车贷年限3年。**向原告支付车贷服务费3000元。**逾期归还贷款,原告无需通知**即可视情形予以垫付,**应及时归还垫付款并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在任何一个还款周期未按时向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自愿允许原告一次性归还**所有贷款。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催讨或提起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同日,**与**签订《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约定**购买**汽车,交易总价为253000元,**自行支付首付款76200元,通过向该**申请办理汽车分
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金额176800元,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以一个月为一期。**以**汽车(车架号码WBAZV4103BLL55869、发动机号码***********N55B30A)为该**依据该合同而享有的对**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因与被告签订前述合同而享有的对被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小型越野客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
**在贷款购车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于******为**向**代偿73247.02元。**、**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代偿款。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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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车贷服务合同》《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书、《担保合同》、代偿证明及**转账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偿还贷款,致使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该**代偿债务。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另被告**自愿作为被告**的共同还款人向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偿款73247.02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就案涉抵押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73247.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73247.02元为基数,自******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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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城和淘宝网的区别四、原告**有权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BAZV4103BLL55869、发动机号***********N55B30A的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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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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