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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鸿福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平洲大明宫玉石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忱怎么读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嘱的有效条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5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海霍娟刘全志 
【审理法官】卢海霍娟刘全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鸿福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平洲大明宫玉石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飞鹏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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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阮国忠杨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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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鸿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大舌头的歌词广东平洲大明宫玉石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飞鹏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公司解散纠纷,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鸿福公司诉请解散大明宫公司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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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网上购物怎么买代理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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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鸿福公司提出大明宫公司已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困难的理由,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知,本案情况不属于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根据工商登记公示信息,鸿福公司持有大明宫公司公司登记股权份额显示其持有股东会33%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完全可以提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但从鸿福公司所举的证据并未显示其行使过上述权利,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鸿福公司另提出公司有多笔对外债务,经营存在困难的理由,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亏损或财
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并非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鸿福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大明宫公司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已查明事实,认定大明宫公司的内部治理未形成公司僵局,鸿福公司诉请解散大明宫公司,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鸿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鸿福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陈奕迅不要说话歌词本院认为,本案公司解散纠纷,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鸿福公司诉请解散大明宫公司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于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出现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董事利益冲突与矛盾深刻以致公司难以形成可执行的决议,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
司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管理陷于混乱,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财产持续损耗和流失的情形时,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因此本案中,鸿福公司请求解散大明宫公司应举证证明大明宫公司已经陷入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鸿福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大明宫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或者大明宫公司的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其亦未举证证明曾向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且鸿福公司在二审期间亦确认就股权转让事宜仍处于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谈判阶段,即各方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明显不属于陷入公司僵局的情形。故鸿福公司要求解散大明宫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鸿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3:30 
【一审法院查明】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持有被告公司股东会33%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其可以提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错误。    鸿福公司持有大明宫公司33%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因股东会会议作出有效的决议至少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鸿福公司与飞鹏公司之间存在不可化解的矛盾,并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出现亏损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并非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以此认定大明宫公司内部治理未形成公司僵局。但大明宫公司长期如此存续下去,定会并已经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三、大明宫公司的2个股东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    由鸿福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广华与飞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铨杰签订的《会议纪要》、飞鹏公司向鸿福公司发出的《股权转让通知函》可知,鸿福公司与飞鹏公司关于大明宫公司的经营已产生分歧,且已达成鸿福公司或飞鹏公司退出大明宫公司经营的合意,飞鹏公司已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但后来不了了之,可见通过没有强制力的私力救济无法实际鸿福公司退出公司的目的。    综上,大明宫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因此鸿福公司请求解散公司。    大明宫公司辩称:    一、大明宫公司不具有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的股东经营见面包括开会
谈论工作,彼此也建立多个来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因此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沟通渠道完全畅通,股东会的实际功能可完全发挥。从鸿福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来看,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处置问题也达成了性质与股东会决议相近的《会议纪要》。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没有阻止股东会召开,即使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没有主动提出召开股东会,鸿福公司作为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鸿福公司没有相应的提议。因此,大明宫公司不具有“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形。而鸿福公司称其与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之间存在不可化解的矛盾,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实际上是鸿福公司想解散公司的一个说辞而已。如上所述,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还建有工作联系,也达成了《会议纪要》,在处理很多事项上的意见也都是一致的。    二、本案中不存在大明宫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鸿福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鸿福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几份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大明宫公司在多个案件中作为被告被诉且败诉,并据此主张公司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败诉赔款的案件就可随意被强制解散的话,明显会破坏公司健康稳定的经营环境,违背市场运行规则,这也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将“公司亏损或者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排除在请求强制解散公司之外的缘由。需要指出,大明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严重亏损的问题,鸿福公司提及的几个案件,大明宫公司有能力且已履行完毕大部分判决书中的支付义务。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网,大明宫公司目前未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并没有导致经营管理困难或者继续存续将可能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股东已达成处理股权问题的合意,鸿福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通过鸿福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可知,鸿福公司和大明宫公司、飞鹏公司股东曾达成处理股权问题的合意,只是鸿福公司不履行协商条件导致协议目前未被履行。大明宫公司股东在鸿福公司股东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书面告知可以协商具体执行方案,因此不存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股东之间分歧而必须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如果判决支持鸿福公司的请求反而是保护了其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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