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2014-11-02 18: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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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罪
(一)《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光阴的故事 歌词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1999〕217号)  1999年10月27日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
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犯问题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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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 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冬至是几月几日
 
六、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七、《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母亲节发多少钱红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4月21日  公经[2003]435号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十、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淘宝手机店铺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初级考试报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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